第一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的中国表达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两个义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厘清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要弄清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这两个次级义项。综观学者们关于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的解释,下述界定是比较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的,有着较为广泛的认同度,即“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以目标体系为追求,以制度体系为支撑,以价值体系为基础的结构性功能系统”[2]。国家治理能力在党的相关文件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3],其核心是国家各个治理主体履行各自功能的能力。
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维度
国家治理体系关注的是国家治理的制度性框架,国家治理能力则强调要切实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具体功能。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即“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优化和创新国家治理的主体格局、体制机制和流程环节,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4]。诚如有学者所论,谈国家治理问题,一方面政府要放权,让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还要保持和巩固国家能力。[5]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衡量。其一是民主治理。即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强调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同时让企业和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治理活动中来,将民主、法治和科学的相关技术、程序、机制引入治理过程,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其二是有效治理。这是国家能力的维度。为此,要适应时代变化,把古今中外各种国家治理的成功做法或有益实践引入国家治理的具体过程,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来看,它借鉴了西方治理理论的合理成分,即将社会力量引入治理活动中来,摒弃“全能政府”的旧有理念。但是,在西方的语境中,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政府、私人机构或民间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它强调的是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平等共治和社会的自我治理,带有“社会中心主义”的倾向。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核多元”主体的协商共治。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中国化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中国特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西方早发原生型现代化国家来说,历经几百年的现代化进程,其制度体系已基本定型。20世纪80年代,出于对福利国家政策的低效和官僚化所导致的政府机构过度膨胀的反思,西方国家提出了现代意义的“治理”概念及理论,主张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通过政府分权、向社会授权、多中心治理和社会自治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以提高公共管理活动的绩效。对中国这样的后发展国家而言,由于其尚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定型,一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郑重其事地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命题,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对中国国情政情社情的明察和对国内国际政治形势的判断,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进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治国理政经验,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而提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目标,其最直接的指向是“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6],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其目标取向上,既有国家个性,也有国家共性。如果说现代化即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路向,那么,西方的国家治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而中国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部分而非全部内容,其完整表述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表述优先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定位,亦表明了中国改革必须遵守的基本政治原则。据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目的和归宿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其本身就构成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内容。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色”表达
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是在吸收与借鉴人类社会治理文明的有益成果,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基础之上提出的,涵盖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核心要素,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是在深化改革背景下实现国家各项治理事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一项系统工程。
价值是衡量事物重要性大小的重要尺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之后,学术界从价值层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任勇、肖宇从软治理的维度,分析价值层面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塑与再构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7]。刘俊祥认为,公平化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在他看来,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国家治理的公平化过程,即通过国家的公平治理以促进经济公平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过程[8]。范逢春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旨归,这是它的核心价值,“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对社会发展整体关切的政治主张,诠释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9]。从学术界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的探讨来看,这些论点基本上把握住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核,但是也存在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挖掘不够深入、价值维度区分不够清晰的问题。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之所以能够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公平正义价值在生态领域的拓展与发展,它与公平正义在社会领域的价值意蕴并不直接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多维性的科学区分与深入探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主体是能动性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主体系统的能动性,能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支撑。基于对国家治理主体重要性的认知,学者们更多的是从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相互关系的角度进行系列探讨。胡宁生以主体的协同互动为视角,剖析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协同互动以及互动构成的中层子系统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机制[10]。李志强、姚金海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四柱”主体论,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不仅来自政府和社会公共机构,还包括民间组织、私人组织及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互动型的国家治理合作网络系统[11]。在相似意义上,铁锴从主体协同治理的维度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及其进路,他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实质就是要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协同治理,达到最佳的善治状态”[12]。上述对国家治理主体系统的分析与探讨表明,政府、市场以及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工程的领导核心,这决定了任何脱离这个现实背景来分析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往往很难触及问题的本质。正如王浦劬教授指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是政治统治之“治”与政治管理之“理”有机结合以及政治管理之“治”与“理”有机结合“两个结合”的统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治理活动,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体格局中运行治权的活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行为。所以,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层次的划分是把握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特征的必要前提。
[1].《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故步自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2/17/c_119373758.html,2014年2月17日。
[2].何增科:《理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1期。
[3].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
[4].王浦劬:《科学把握“国家治理”的含义》,《光明日报》2013年12月29日。
[5].参见王绍光:《国家治理与国家能力——中国的治国理念与制度选择》(上),《经济导刊》2014年第6期。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任勇、肖宇:《软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内容与机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2期。
[8].刘俊祥:《论国家治理的公平化》,《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9].范逢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反思与标准研判》,《东南学术》2014年第6期。
[10].胡宁生:《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市场和社会新型协同互动》,《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11].李志强、姚金海:《国家治理现代化:缘起、实践及整体框架》,《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12].铁锴:《协同治理体系建构的中国逻辑及其进路》,《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