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科与公共生活(人文与社会译丛)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阅读伦理学

查尔斯·拉莫尔

“阅读伦理学”意味着什么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个词凭借希利斯·米勒(J. Hillis Miller)的影响而日益广泛流行于当代文学批评界。[98]它表明阅读行为可以促生具有道德意涵的问题。而它为何应该如此,似乎令文学评论家们在写作时疑惑不解,他们祈求此词能褪去些许晦涩。且思量“伦理”(ethics)这一概念本身。在哲学传统中,作为一门学科的伦理学涉及两个相异却又相关的问题:我们为了活得更好应该如何去生活,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他人或者其他的生物?近来,这个概念被更具体地用以指涉第一个问题,相对而言,第二个问题则通常被划分到“道德”(morality)的范畴。那么阅读以何种途径在上述某一方面构成了伦理现象呢?当然,如果我们阅读好书,会过上更丰裕的生活,阅读多种多样的材料(比如从新闻到《圣经》)时,这种体验不胜枚举,认真阅读它们,可以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如何在行事中为他人着想。但我相信,所谓“阅读伦理学”有着更为根本的考量,亦即,作为读者的我们与读物——书,或广义的文本——之间的关系具有伦理意味。它何以为之?这是我要探寻的问题,尽管我的回答会截然不同于诸多文学评论家的倾向。

在我们作为读者与文本的关系中,最基本的事实是此关系不对称。我们可以阅读文本,而文本却不能阅读我们。我知道,文学评论家有时谈论“被文本阅读”,但这是一个隐喻用法,指我们在文本的挑战下反思自己心中的成见,这种体验唯有沉浸于对文本的阅读方能获得。阅读是一项行为,由一个代理人来发起和执行,而文本自身并非代理人:文本只有被阅读、被我们阅读,才可以向我们发声。既然阅读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对称的,既然它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某物,亦即,人与文本之间的关系,那么这如何能成为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它如何具有伦理的性质?

你或许觉得,我漏掉了读者与读物关系中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本质:尽管我们阅读的文本并不是另一个人,却是某个人所写,体现了他或她的思想和感觉。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甚至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文本在构思上不是用以表达其作者的发现,那么这项阅读实践就其本质而言便不具有伦理意义。我们也许会想到,阅读可丰富读者的生命,也可指导他们如何更好地对待他人,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论阅读的伦理重要性,也就是说,它带来有益的结果。但是,可能有一种“阅读伦理学”视阅读行为本身为伦理时刻,其前提在于,读者与文本的关系终究是读者与另一个人的关系。无论如何,我暂不厘清“作者意旨”(author’s intention,稍后就会提到)这一概念中的问题,以聚焦于阅读关系中那些更为突出的方面,即它将我们与他人相连,而这种关系仅仅是间接的。在阅读行为中,作者不在,仅有文本。于是这一事实——作者的缺席——构成了阅读行为所具伦理性的特别之处。

就此而言,由于作者的缺席,阅读引起了一种特别的伦理问题,柏拉图在其对话录《斐德罗篇》的结尾谈论写作时,对此有匆匆一瞥。我说一“瞥”,是因为柏拉图那段文字主要关心的是写作的风险而非阅读的责任,尽管两者有所关联,尽管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就此而发的论点之一奠定了“阅读伦理学”的根本意义。苏格拉底说,文本的麻烦在于,它“到处流散”,既传到能读懂它的读者手里,也传到看不懂它的人手里,它天生无力为自己辩护,只能一任自己遭受这般曲解的虐待:“当它被冤枉(plemmeloumenos),被不公地攻击(ouk en dikei),它常需要它父亲的支持,它无力为自己辩护,也无力保卫自己。”(275e)“它父亲”当然指的是该文本的作者,柏拉图认为,文本自身与作者不同,它无法纠正读者的误解,读者会不公正地对待它,因为他们听不到它在说什么,或者他们根据自己的意图而扭曲它。

那么,关键是要区分柏拉图观点的两个部分:(1)文本不能反驳和抗议那些强加于其意义之上的阐释;(2)作者,如果他或她在场,可以其权威纠正那些错误的阐释。我们不需要接受第二部分——事实上,我们不应该接受它,因为它不是真的(我会对此详涉几笔)——这样才能认清第一部分对“阅读伦理学”这一概念是何等重要。必然导致这一结论的,是阅读关系在本质上具有不对称性,正如我在前面强调的。当人们受委屈时,他们在原则上(如果他们没有在此过程中被杀掉)是可以反抗这些苛待的。相比之下,文本无法反抗其所遭受的虐待,亦即,它们被轻慢、不经心或故意地误读。如我已经指出的,这一事实意味着阅读关系具有特殊的伦理意义。

不管怎样,阅读行为在根本上包含伦理属性,如我亦已提出的,仅当身为读者的我们与文本的关系最终是——如果不是直接地——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时,才构成阅读伦理学。文本必须被理解为作者意旨的表达。此外,如果误读文本包括无法掌握文本自身在言说什么——那么,误读还另外意味着什么,如果它有所意味的话?——从这一意义而言,文本说了什么,必须由作者的意图来界定。既然我已经否定了作者是文本意义的权威阐释者,我就需要论述作者意图这个概念是如何构成的。[99]

这一概念的不可或缺,至少在某些意义上是无可争议的;不幸的是,在文学和解释学家当中,并非如此。文本不能书写自己。它们是作者所写,并且是作者出于某种意图或一系列意图而写。

如果我们不曾认为文本是作者意图的表达,我们将没有思考的基底,便不能像现在这样——为了理解某个疑难文段的含义,如果它不是其作者的唯一著述,我们首先会转而求助于同一个文本的其他段落或同一位作者的其他作品。我们认为它们是直接相关的,因为我们假定它们和这个有疑问的文段一样,产生于同一意旨,亦即,给定作者的意志。

而“作者意图”这个词可以有诸多不同的意味。在它的某些含义中——作者打算说什么,当他创作文本时他对自己说过什么,他后来就其创作目的谈过什么——作者意图无须符合文本的含义。与柏拉图相反,作者(尽管往往是利益相关的评论者)不是文本内容的权威阐释者。这是因为文本的含义在于其自身的言说,不在于作者就此说了什么。但进而言之,作者的意图——亦即,作者在创作文本的过程中或多或少自觉地意识到的意图——必被算作文本自身言说或意味的决定性因素。再次申明,如果有可能误解文本,那么必然意味着这个文本实际上确有所言,而文本既然不能自我书写,它们所言说的则只能是作者在书写它们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旨。

无疑,我们不是单从语篇的意义上来阅读书籍。我们不仅仅着眼于,甚至也不是主要着眼于判断某书的作者试图说什么,而是力求探寻这本书之于我们的意义。比如,我们也许更想了解它如何参与了一场大型的文化运动,或者如何绘制了对其他作品的影响。更普遍的是,我们会想要发现它对我们的兴趣和志业有何建议。如果它是一个法律文本(法规、司法见解或宪法条款),我们会想要探知它如何适用于某个个案或社会问题。无论如何,所有这些努力都需要我们首先把握文本自身的内容或意味,形成一个观念。我们还能从其他方面去估量它在这种种路径中的相关性吗?如我已指出的,作者的意图所揭示的含义,由文本自身也能读出。文本在这一层面上的含义,不同于它的意义(significance)——对读者自身的关涉,此差异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我认为,描述此差异时难以避免谬误,如E.D.赫施所论)。[100]诚然,作者意图的一部分通常就是作品得以对读者产生关键意义的所在;但意图的和实际的意义显然是两个相当不同的东西。我知道许多文学理论家不理会“作者意图”甚至文本的语篇意义。可如果没有这些概念,我们就不大可能从阅读过程的基本特征中看出误读的可能性和相关的洞察力。

“作者意图”这一概念既已阐明,我再回到阅读伦理学。我的论点是,只有当阅读关系本然具有伦理属性时,阅读伦理学方能存在。如前所论,它终究关系到另一个人,亦即作者。然而,我也已指出,阅读关系的伦理性质尤为特殊,因为它仅在文本的形式上将我们关联到那个人,文本不像人,它无法反抗可能施加于它的虐待,也就是误读。实际上,即使当我们阅读时,作者在场并反对我们对其著述的错误阐释,他对文本意涵的阐释也未必就是正确的,而我们的阐释则未必错误。无人可以对文本做出权威判定,文本也不能捍卫自己。

那么,因为文本和作者之间的差别——文本自身不是人,它的内容和寓意也不由作者占有——你也许会问,阅读关系是否确实是一种伦理关系,是否有一种东西可以号称阅读伦理学。误读文本是委屈了作者吗?我认为是的,尤其当误读并不只是出自疏忽大意,而是出自漫不经心或刻意的扭曲时。且以某些行为为例,它们也可算是一种文本。设想有人认为某人的行为并无深意,于是他看不出别人这个姿势是在给予一份慷慨的提议,或者他只能按自己的喜好来大相径庭地描绘别人的提议,比如,有意逢迎讨好。无疑,我们会认为他误解了别人,尽管此刻被误解的对象是别人的行为(被轻率或不忠实地释读),尽管行为本身既非人(因此不能为自己辩驳),也不是其行使者的私有物,因为行使者对其行为背后真实意图的声明并不具有权威性。行使者被误解,因为他在上述行动中的所为被忽视或刻意篡改。我相信,这类似于作者和文本。

文本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区别于行为。行使者往往临近他们的行为,因此当他们的行为被错误地描绘时,或当他们相信自己被误解时,他们可以反驳。而文本却不能,正如柏拉图所说,它们“到处流散”,它们的作者不在周遭,或者,在它们被误读时也许没有任何人会施以援手。书写一个文本,在写作中表达自己,人因此尤其容易遭受他人的攻击。在这一事实上,阅读伦理学呈现出终极的重要性:它凸显了伦理视角的本质。道德通常在于,我们从他人的利益出发来决定自己的行动,而弃置对一己之利的考虑。于是,我们的伦理属性尽显于我们如何对待那些易受攻击之物,因为它们无法通过迎合我们而获善待。虽然我在此不会离题地说,一位糟糕的读者不能成为一个好人,但惯于漫不经心或故意操纵的读者恐怕就是如此。

我以卡尔·克劳斯(Karl Kraus)与此相似的洞察作结,这位奥地利讽刺作家和道德家对语言的所有形式都持有敬意。他说,一种“心智的训练将最高程度的责任感托付于那个独一无二的东西,它被歪曲却泰然不怒,那就是语言,它从人类其他各种利益出发,与众不同地传授敬意”。[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