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心理学的挑战
司法心理学可能是心理学所有分支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部分原因在于被传得神乎其神的犯罪心理画像,以及人们对犯罪行为和罪犯的强烈好奇。但在这种雨后春笋般发展的背后,一连串有关如何恰当开展该领域研究的巨大困难在所难免,司法心理学家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也多种多样。与真正的罪犯、陪审团、目击者和警方人员打交道会受到各种法律和现实约束。有些案件真正存在危险,必须事先考虑并加以规避。因此许多司法心理学研究只能在人为(实验)条件下展开,尤其是关于目击证人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一些场景难免不够真实,比如向学生播放视频然后询问他们记住了什么。这样的研究在实验室之外的应用价值相当有限,因为它们以模拟的情境为基础,而且只能从有限的且无案件真实压力的人群中抽选受试者。
与服刑罪犯面对面打交道也有很多掣肘,因为监狱的环境非比寻常。在这种情境下开展研究,罪犯必定会与他们所习惯的社会环境割裂开来,就好比在一滴酒都沾不到的地方,或无法确定酗酒者自愿参与的程度有多强烈时,就很难帮他戒酒。实际上,有些政府不允许对服刑罪犯开展任何研究,认为被收押的罪犯不可能自愿给出知情同意。
另一个难题就是难以确定罪犯在研究来访或矫治过程中的话哪些是可信的。在大多数研究或治疗过程中,心理学家可以假设参与者愿意配合,开诚布公。他们可能不愿谈论某些话题,某些记忆也会让他们陷入迷惑甚至受到创伤,但不会预设他们会有意对自身信息或行为歪曲误导,或者撒谎。但与罪犯打交道时,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做好这种预设。而心理学家有本事识破罪犯的误导与谎言,抓住事实,他们经常运用专门的问卷和其他手段来检测罪犯的话里有没有歪曲事实之处。
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不畏困难,锐意开拓,他们对罪犯以及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直接而公开的研究。这些研究揭示了犯罪行为何其复杂,而我们对犯罪背后心理过程的理解又何其浅薄。重中之重是罪犯千差万别,没有两个被判处相似罪名的罪犯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不存在对窃贼、杀人犯或恐怖分子等罪犯类型的单一标准化“心理画像”。罪犯自身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经历很大的心理变化,这些变化甚至可能由他们的犯罪经历导致,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某个罪犯的行径是抢劫银行或强奸,就自认为我们对其心理了如指掌。
更加错综复杂的是,大多数罪犯会同时犯下多种罪行。在大众神话中,人们往往把系列犯罪与暴力犯罪联系在一起,特别是系列杀人案,但许多罪犯都会在活跃犯罪期实施多种类型的罪行。诚然,他们的诈骗、施暴、偷窃车辆或抢劫银行等罪行必定有主有次,但那些专门从事某一种犯罪的专一型罪犯是相对罕见的。也有一小部分罪犯令人关注,除了某一种罪行之外,他们的生活非常清白,但这种罪行可能重至谋杀。
围绕上述种种难题,司法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障碍一次又一次地出现——清楚地界定到底什么才是犯罪。某些亚文化认可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是违法的,比如在许多国家,夫妻之间强迫发生性关系被认为可以接纳,但在其他国家则被视为强奸。因此,法律对侵犯行为的定义在心理学方面并非总是清晰明了,因而和罪犯交流的时候,心理学家需要认真研究他们到底做了什么,而不是他们被判处什么罪名。通常司法心理学家甚至希望能够将使一个人成为罪犯的罪名抛诸脑后,尽可能全面地审视他或她的生活习惯和个人处境。
在一些医疗机构中,罪犯往往被当作病患,对这些罪犯心理状况的直接研究表明,突破侦探小说对罪犯以及“犯罪动机”的描写是多么重要。小偷、抢劫犯、商业诈骗犯看起来好像是因为利欲熏心犯下罪行,但更深层的研究挖掘出了许多不一样的心理活动。比方说,为什么有的盗贼会在作案房间的床上大小便?为什么有的抢劫犯持枪而其他抢劫犯却没有携带武器?有的诈骗犯不能从其非法所得中攫取一丁点个人利益,那么他想要的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把我们的思路从僵化的“犯罪动机”(比如侦探小说中被嚼烂了的贪欲或复仇)中解放出来,而司法心理学家更精细的任务就是研究罪犯如何看待自己,以及如何看待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