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对我国的影响
(一)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当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谈判陷入僵局时,就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双边贸易协议挂钩。[1]当年,美、欧、日等国主导TRIPs,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即为了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予以提高,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后来,以美国为首的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基于其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满意的利益导向,又试图通过ACTA、TPP等途径达到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平的目的。TPP知识产权谈判将中国等国家排除在外,是有其战略意图的。实际上,美、欧、日目前在极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新保护标准的过程中,为了减小阻力,故意将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等新兴发展中大国排除在外,以利于尽快达成既定协议。待协议达成并实施后,再通过经济贸易乃至政治社会因素向这些发展中大国施压,这个过程中一般会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逼人就范,最终达到全盘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目的。
从国际经济贸易的角度来看,TPP的承继者CPTPP的成功签署并最终生效,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相关产业产生间接影响乃至直接影响。虽然我国因为没有加入CPTPP而不受其制约,但我们的对外贸易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因为我国在向CPTPP成员国出口商品时,很可能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遇到一定的阻碍,或遭到不公平待遇,甚至会被拒之门外,毕竟CPTPP成员国多数都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CPTPP针对各国如何实施他国的知识产权从法律方面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我国虽然不是CPTPP参与谈判国,最终达成的CPTPP知识产权规则也不会对我国产生强制力,但CPTPP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受到CPTPP的严格限制。CPTPP知识产权规则生效后,协议成员国将可能对进行贸易活动的中国企业实施较之过去更加强硬且严格的知识产权监督。毕竟,CPTPP的一些知识产权规则已经超出了TRIPs规定的条件,这些高保护标准的条款可能会干扰TRIPs中权利和义务的良好平衡,对世界贸易组织既存的多边体制产生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消极影响。
(二)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来说,TPP与CPTPP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直接影响,二是潜在的间接影响。从现实的直接影响来看,无论是解密的TPP知识产权谈判文本,还是正式生效并公布的CPTPP知识产权法律文本,都明确宣示了区域性自由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且不论美国主导还是日本主导,亦不论该文本是有意为之还是不得已为之,这个文本已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利益相关国家施加了直接影响,各国在一定程度上都在评估和研究该文本的内容,就其与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共同性及衔接性、差异性及冲突性作出分析,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举措。从潜在的间接影响来看,因为参与谈判的TPP与CPTPP成员国均为太平洋国家,由于地缘的关系与我国有着重要的贸易往来关系,当这些国家因为CPTPP的达成而对知识产权规则作出调整后,实际上就逼迫我国必须在知识产权制度上作出必要的调整,否则就没法与这些国家保持正常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经济贸易往来。可以说,关注CPTPP知识产权文本的具体内容,明晰其中具体规则的利弊,是判断这种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程度大小的关键。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基本完备,但各项具体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和规则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超越——我国的很多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已采纳了知识产权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从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内容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来看,TPP/CPTPP知识产权内容将会对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制度设计产生影响。我国应该考虑TPP/CPTPP知识产权规则的利害关系,从利于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利于国家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角度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制度设计作出必要的调整。从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来看,TPP的超前规则可予以适当搁置,但CPTPP的知识产权规则必然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的设计需要考虑CPTPP知识产权规则的积极方面或消极方面。例如,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禁令、损害赔偿、数字环境下执法、边境执法等问题。
[1] 蔡晓东:《后Trips协议时代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载《政法学刊》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