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CPTPP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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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标

CPTPP在第18.2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标在于促进技术的创新与传播,为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带来共同的增益。CPTPP对目标的规定与TRIPs相同,都侧重于对技术知识社会意义的强调,表明保护技术知识生产者的利益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鼓励更多科技文化信息的产生、传播、应用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权利人的利益与使用者的利益保护都很重要,知识产权的行使应该考虑到社会福利,使得制度设计最终能够使社会受益。因此,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重要目标。

(一)TPP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目标的争议

TPP的谈判过程采取保密形式,使得公众对谈判的进展和文本规定了解甚少。TPP中的知识产权章节曾经遭到过泄露,分别是2011年2月、2011年9月、维基解密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10月披露的文本。2013年11月,维基解密公开的文本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目标的确定曾经产生过争议。除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外的九个参与谈判的国家曾提议TPP知识产权章的目标应该更为多元,应当在考虑不同国家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差异的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传播与利用、推动知识产权进入公共领域能力、防止知识产权成为合法贸易的阻碍和投资壁垒,同时注重授权的知识产权质量问题。[1]但美国和日本对该提案持反对态度,其也没有作为TPP最终文本的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标在TPP谈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背后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具有同构性。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与安排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利益的政治立场。[2]发达国家主要将知识产权作为鼓励创造和维持其文化、科技领先地位的工具,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强调人权、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的制约,希望加强知识共享、加快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进入公共领域来促进本国对知识的获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TPP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全球产业链分工各不相同,有掌握研发与销售前端的美国,也有依靠加工业赚取微薄利润的发展中国家,各国的核心利益不同,由此决定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达成必定存在矛盾与分歧。从维基解密2013年11月披露的文本内容来看,除美国和日本外,其他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目标理解更为多元,提出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司法体系的差异,并将公有领域的充盈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目标,权利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两者都不可偏废。而TPP最终文本沿袭了TRIPs中对保护目标的规定,没有吸纳多数缔约国在谈判过程中提出的更加细致的、更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共利益与根据国情适度差别保护的提议,只是将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技术的转让与传播、以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作为目标进行了规定。

(二)CPTPP中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由来——对TRIPs协定的承继

虽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提议是由除美国和日本外的其他九个缔约国提出的,但最终并没有被作为TPP的规定吸纳进来,而是原封不动地将TRIPs第7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规定照搬进TPP知识产权章节,相比于2013年11月泄露文本中多数国家的提议,简化了许多。简化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强调知识产权的公共属性以及考虑各国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渐进措施方面,而这些方面无疑是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一种限制,对知识经济不甚发达的国家更为有利。但从最终文本反映的情况来看,美国和日本的反对意见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TPP知识产权章节的内容是由美国主导制定的事实。CPTPP知识产权章节对于目标的规定与TRIPs保持了一致,没有过多将知识产权促进公有领域的充盈、强调不同国家保护水平存在差异等纳入其中。TRIPs中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技术传播进而带动各国经济的发展。[3]同时,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也被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重要目标。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的转让与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就为规制那些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对技术的实施附加不合理限制的行为提供了更深层次的依据。另外,对知识产权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进行规定,也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过分强调对知识产权人利益的保护,而罔顾社会公众对文化技术的正常接触与使用不是CPTPP(和TRIPs)的本意。这一点在与其他分门别类的知识产权条约目标进行对比时就可以清楚地发现。例如,《伯尔尼公约》对目标的规定是尽可能以有效统一的方式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巴黎公约》在总目标中规定“保护工业产权”,《罗马公约》在前言中申明其目的是“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利”,[4]相比于此三大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无论是TRIPs还是CPTPP的规定,都增加了利益平衡和权利限制的意味。

CPTPP条文:

第18.2条:目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为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共同的利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 新西兰、智利、秘鲁、越南、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加拿大和墨西哥提议TPP知识产权章的目标应该是:a.加强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电子行业、科技创新、科技和贸易的(秘鲁:代际)转移和传播方面的作用。b.在考量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能力以及司法体系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有效、充分地创新、利用、保护和实施,推进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c.就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维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d.保护各缔约国识别、推动进入和保护公共领域的能力。e.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方法和程序本身不会阻碍合法的贸易。f.提高知识产权体系的运行效率,尤其是知识产权审批时的质量检查程序。但该提议遭到美国和日本的反对。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智利、马来西亚和越南还提议:g.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以一种有益于社会经济福利的方式加以实现,应当有助于科技创新、科技转移和传播,有益于科技知识提出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还应当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h.支持各缔约国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包括尽快提供价格低廉的药物。见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译:《〈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章节》,载《专利法研究(2013)》2015年,对2013年11月维基解密公布的TPP知识产权章节的翻译。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3]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4] 参见郑成思:《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