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哲学视野下的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摘要: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西方学界由于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两大法系形成了截然不同观点和表述;中国学术界对此有三种基本观点,即对立关系、包含关系(包括等同关系)、交叉关系。两者间的关系作为理论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应当厘清,这不仅是一个学者面对学术应有的基本态度,也是对人类法学一千多年发展历史的尊重。运用实证哲学逻辑语义分析的方法、从哲学和法学两个独立视角以及法学与哲学同时作为参照视角,围绕两者在研究对象等六个方面的差异分析,基本可以厘清它们的关系。
关键词:法理学 法哲学 对立关系 包含关系 交叉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而这种争论首先源自西方。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中,没有使用“法哲学”一词,而是选择了英国奥斯汀(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创立的“法理学”一词;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几乎没有人讲“法理学”,只有“法哲学”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两大法系开始出现日益融合的趋势,其表现之一就是“法哲学”和“法理学”名称混用,界限混乱。如当代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就是例证。
在社会主义国家,仿照苏联普遍设立“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名称上没有使用“法哲学”和“法理学”。中苏关系破裂后,我国法学界开始用“法学基础理论”代替“国家与法的理论”,20世纪末,再改成“法哲学”和“法理学”。20世纪90年代,“法哲学”这一学科在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学科体系,东西方学者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解仍存在很大歧义。如康德赋予哲学以“形而上学”的含义。他认为所谓的“形而上学”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与辩证法相对立的事物凝固不变的哲学观点和方法,也非一般意义上的哲学。他说知识包括两种即经验知识和非经验知识,因此,哲学包括质料哲学和形式哲学(逻辑学)。法的形而上学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一种,所研究的是特殊的道德原则,即通过非经验途径获得的关于法的质料的知识体系(法的形而上学)。不同于通过人的经验而获得的法学知识(法理学)[3]。也就是说,康德认为法哲学是非经验科学属于思辨哲学范畴,而法理学是经验科学属于实证科学范畴。
经过20世纪末长期的学术争鸣,中国学术界对此有三种基本观点,一是对立论,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学科;二是包含论(包括等同论),认为法哲学包含法理学,法理学等同或可以取代法哲学;三是交叉论,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既有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4]。进入21世纪以来,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争论好像有所淡化,有的学者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中国法理学产生了学术自觉,法理人更多地从中国立场、面对中国问题、中国实践进行思考研究,不再局限于两大法系学术传统思维差异所引发的争议。但是,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实务界而言可能无所谓,也没有必要搞清楚,但对于学术界而言两者关系作为法理学或法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这是不可回避和不能逾越的问题或命题必须厘清。其主要理由有四:
1.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虽不是法理学或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却是理论法学的重要问题,尤其对于理论法学教学而言,两者关系是我们不能回避或不能逾越的问题。除非在学生或他人问到这两个概念和关系时你以武断态度表示:(1)两者关系无关紧要、不值得深究;(2)法理学与法哲学对于中国法学来说就是一回事;(3)法理学或法哲学这两个概念我们都不用。
2.我们完全赞同中国法学和法理学应当走向学术自觉倡导,但这种学术自觉不应当仅仅是从中国立场,面对中国问题、中国实践进行思考研究,还应当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传统进行研究思考,中国法学和法理学也应当有对世界的贡献。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西方学者没有厘清,中国法理学人可以搞明白。我国目前的“一带一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战略,正是以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为世界人民谋利益、增福祉,法理学人必须用这样的情怀走向世界。
3.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厘清,有助于中国法学和法理学学科定位。作为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教师,总要在“导论或绪论”课中首先启发学生搞清楚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属于人文社会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人文社会现象和关系,但研究那些具体的特定的人文社会现象和关系,这是法学或法理学、法哲学课程必须搞清楚的,否则研究对象就不清楚,法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也就难以进行学科宏观定位。在关于法学第一堂课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以及它们与法学的基本关系必须厘清。能否以最简洁明了的语言、严谨清晰的逻辑解决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法哲学的学科定位,也有利于培养法科生的法学理论自信。
4.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厘清,有助于我们把握法学和哲学思想历史发展。目前国内法理学教材基本不写,也不讨论法哲学概念以及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对于本科生而言或许可以,但对研究生尤其是法理学或法哲学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则未必合理。原因是不管西方思想史还是中国思想史都存在这样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先有哲学和法哲学思想、后有法学和法理学思想。西方法学在分析法学之前的思想都是以哲学或法哲学思想形态存在的,并不存在法理学;在中国更是如此,不仅春秋战国时期儒、法、道、墨等思想均是以哲学或法哲学思想形态存在,即使在近代,西方法理学出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并无法理学的概念,只是近代以来,康有为、梁启超等学者从日本法学家的著作中介绍引入了法理学的概念。因此,法科生研究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思想史演变时,不得不面对法哲学概念以及它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界围绕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前途与理想目标及其发展路径问题进行激烈争论。法理学界既表现出唯恐其“死亡”的极度担忧和焦虑[5],又表现出努力促成其“新生”的积极探索推进态度[6]。但不论“中国法理学”是否存在,法理学“在中国”有无发展前途,不论是对“中国法理学”的否定者或担忧者,还是对“中国法理学”的肯定者或呼吁者,其目的都是在通过批判反思或呼吁促成推动法理学在中国的充分发展,实现新时期法理学在中国的创新。要真正促成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必须正视法理学发展的中国问题,同时要肯定法理学发展的中国成就,然后才能真正实现法理学在中国的健康发展[7]。法理学界的这些激烈争论至少说明,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与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需要深刻反思。运用实证哲学的方法,即逻辑实证和语义实证分析的方法,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厘清尤其简约且具有说服力。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逻辑分析和理论反思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分析视角的选取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在国内学术界存在三种代表性观点,即对立关系、包含关系、交叉关系。持对立关系观点者主张,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学科,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都不同;持包含关系观点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有的主张法理学包含法哲学,有的主张法哲学包含法理学,还有的主张法理学与法哲学没有实质区别、可以相互替代;持交叉关系观点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导致分析结论不同的主要原因是各自的分析视角不同,分析过程中选取的参照物不同。因此,在分析研究两者关系时,一是要运用实证哲学的分析方法;二是要对三种观点的研究视角予以展示。
一般而言,我们在对具体学科进行宏观定位时,都要从逻辑角度分析具体学科与其他学科的逻辑关系,然后根据其逻辑关系进行学科定位并揭示其研究对象。对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分析我们可以选取三个分析视角,即法学视角、哲学视角、法学与哲学共同视角。从法学视角分析,不论是从字面含义、还是研究对象的实质,法理学与法哲学均研究法律的现象、问题、关系。单独从这一分析视角可以得出,法理学与法哲学都属于法学学科,只不过它们具体研究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不同;从哲学视角分析,单从字面含义讲,法哲学属于哲学这个大范畴,法理学却不一定属于哲学这个大范畴。但从研究对象的实质而言,法理学与法哲学均研究人文社会关系[8],两者均属于哲学这个大范畴。单独从这一分析视角可以得出,法理学与法哲学都属于哲学学科,只不过它们具体研究的人文社会现象、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不同,但必须从研究对象的实质上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如果从法学与哲学共同视角分析,就比较复杂些,一方面,从字面含义讲,法哲学包含于法学这个大范畴,法哲学也包含于哲学这个大范畴;另一方面,单从字面含义讲,法理学包含于法学这个大范畴,法理学可能包含于哲学这个大范畴,也可能不包含于哲学这个大范畴。因为,从字面含义上找不到法理学与哲学的交集。这样我们从法学和哲学共同视角分析就会得出如下结论:一是法哲学既属于法学,也属于哲学;二是法理学属于法学,但不一定属于哲学。
通过对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分析的法学、哲学、法学与哲学共同视角,我们至少可以从逻辑上厘清它们的关系:(1)法理学和法哲学都归属于法学,尽管其研究对象等各有侧重,但从形式到实质均具有合理性。(2)法哲学归属于哲学没有问题,但法理学是否可以归属于哲学,从形式上不合理,从实质上尚需详尽论证分析。下面我们根据这一结果对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持对立关系和包含关系的观点进一步展开逻辑分析和理论反思就比较容易了。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对立关系和包含关系的逻辑分析
1.法理学与法哲学对立关系的逻辑分析。根据上文的逻辑分析结论,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主张是对立关系的观点,从逻辑上自然不能成立,理由包括两方面:(1)法理学和法哲学都属于法学,无论从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来分析我们都不能得出两者是没有任何联系的结论,这是不证自明的。(2)法哲学既属于法学,也属于哲学,对于这一结论,无论从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来分析也都可以成立;法理学属于法学,但不一定属于哲学,对于这一结论,从形式逻辑分析可以成立,但若从辩证逻辑分析,至少尚需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进一步论证,方可得出结论。但据此主张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是对立关系存在瑕疵,从法律论证的理论看该观点存在武断论证的嫌疑。因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证明法理学与法哲学毫不相干。
2.法理学与法哲学包含关系的逻辑分析。同样根据上文的逻辑分析结论,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主张是包含关系的观点,从逻辑上自然不能成立,理由包括两方面:(1)法理学和法哲学都属于法学,从形式逻辑上,我们不能得出两者是相互包含关系的结论。但要从辩证逻辑角度分析说明它们具有包含关系,就要通过充分论证证明,从内涵到外延,法理学大于法哲学,或者法哲学大于法理学。(2)法哲学既属于法学,也属于哲学,对于这一结论,无论从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也都可以成立;法理学属于法学,但不一定属于哲学,对于这一结论,从形式逻辑分析可以成立,但若从辩证逻辑分析,至少尚需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进一步论证,方可得出结论。但据此主张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是包含关系存在瑕疵,从法律论证的理论看该观点也存在武断论证的嫌疑。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对立关系和包含关系的理论反思
那么,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主张是对立关系和包含关系的观点,从理论上是否可以证成?我们认为很难。理由包括两方面:
1.按照法学和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律和法律现象,其研究对象具体涉及观念的、制度的、事实的法律现象,静态和动态的法律现象,应然和实然的法律现象,历史的、现实的、未来的法律现象,中、外法律现象;而法理学是从整体的角度对古今中外的法律现象中共同问题和一般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在揭示法的基本原理,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法学或法理学研究方法除哲学方法外,还包括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
2.按照哲学和法哲学的相关理论,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概括,哲学所要探求的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具体规律,而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哲学主要指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和法学方法论。日本的法学家穗积陈重在《法理学大纲》中指出:“西方学者尽管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理解存在歧义,但大体可以找出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根本原理的学问。”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也指出:“法哲学是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批判反思、理论概况、逻辑抽象。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我们既不能得出法理学与法哲学毫不相干,也不能得出法理学与法哲学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取代的结论。因为,如果两者是包含与不包含的关系,被包含的一方就可以被取代。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交叉关系的逻辑分析与理论证成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我们的观点是两者在逻辑上属于交叉关系;从语义表述上,法理学与法哲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我们没有在当下搞出一套法理学与法哲学二元对立学科体系的企图,但作为法理学的学人或法哲学的学人,两者的关系必须厘清,这不仅是一个学者面对学术应有的基本态度,也是对人类法学一千多年发展历史的尊重。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逻辑分析
立足于前文的逻辑分析结论,我们不难发现,我们主张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逻辑上属于交叉关系,从逻辑分析结论来看是相当清晰有说服力的。
1.法理学和法哲学都属于法学,从形式逻辑角度分析,能得出两者是有联系的结论,这是不证自明的。另外,从辩证逻辑角度分析,也能得出两者是有联系的结论,因为至少它们在研究对象上具有共同性,逻辑上能够形成交集。
但是,如何从逻辑上推出它们两者之间还有区别,基本逻辑思路是只要它们都属于法学,而没有出现完全重合的情形,它们两者之间一定是存在区别的,至于区别是否明显另当别论。显然,无论从逻辑推理还是一千多年的法学发展历史事实,我们都不能证明它们两者可以完全重合。
2.法哲学既属于法学,也属于哲学,对于这一结论,无论从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分析都可以成立;法理学属于法学,但不一定属于哲学,对于这一结论,从形式逻辑分析可以成立,但若从辩证逻辑分析,至少尚需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进一步论证,方可得出结论。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法哲学同属于法学和哲学,从逻辑分析角度能够证明两者具有联系,因为,虽然法理学不一定属于哲学,但它一定属于法学,所以同属于法学的法哲学和法理学一定具有联系,至于联系有多少另当别论。另一方面法理学属于法学,但不一定属于哲学,从逻辑上我们确实无法得出两者具有联系的结论,这必须通过辩证逻辑推理才能证明;但法理学属于法学,却不一定属于哲学,从另一个角度恰好能够证明两者具有区别。
综上所述,从法理学和法哲学都属于法学的结论,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角度都能够直接推出两者在逻辑上属于交叉关系,在语义上两者属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从法哲学既属于法学,也属于哲学的结论,从形式逻辑分析上可以推出来两者具有联系的结论,但不能证明两者具有区别;从法理学属于法学,但不一定属于哲学的结论,从形式逻辑分析上不能得出两者具有联系之结论,但却可以证明两者是有区别的。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相互联系关系的理论证成
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联系中外学者论述者甚少,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教授认为:“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门综合学科。法理学和法哲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它们都属于理论法学,都要研究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理论”[9]。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运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思考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理论法学中的最高层次(狭义或严格意义上)。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概括、再抽象,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使这种抽象、概括、分析和总结上升到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因此,法哲学是关于一定社会的人们的法学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10]。法理学主要是从法学角度和运用法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理论层次中仅次于法哲学。
因此,无论从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视角看,两者都具有三方面密切的联系:
1.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相似性。它们都要研究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法律关系。
2.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视角具有相似性。它们都是从总体或宏观的角度对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都具有高度理论化特征。
3.法理学和法哲学的部分研究内容具有相同性。它们都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相互区别的理论证成
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康德是通过《法的形而上学》与法学的比较来说明的。康德认为《法的形而上学》和法学知识区别有三:(1)研究对象不同,即法哲学是关于权利与法律原则的理论知识,法学是关于实在权利和实在法;(2)研究主体不同,即法哲学是哲学家,法学是法学家;(3)知识来源不同,即法哲学来源于先验(自然意志),法学来源于经验[11]。
法哲学家黑格尔通过他特有的法哲学定义和研究对象来揭示两者的区别。他认为法哲学只能研究法,不能研究实定法。因而它是从人的本性上研究法的问题的。人的本质是自由,所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理念不同于概念,它能使概念变为现实,所以“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他认为法哲学所研究的不是充满情感和成见的实定法,而是通过理性才能把握的人的本性和规律,即法和法的理念。故“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因此法哲学属于哲学中的实践哲学[12]。
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主要包括六方面:
1.学科的性质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的分科;“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其既属于法学,又属于哲学。
2.研究的主体不同。从事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是法学家,而从事法哲学研究的既有法学家,又有哲学家,而且主要应该是哲学家,或是具有很深哲学修养的法学家。
3.研究的对象不同。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是实在法或法律,而且侧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应然法,它对实在法的研究超出了时空的界限,涉及国内外和整个人类历史上的法律。
4.研究的主要方法不同。法理学研究主要使用经验主义的方法,即对实在法进行实证的考察和分析,对部门法学所积累的经验事实进行加工;法哲学研究主要使用理性主义的方法,即抽象思维的方法,对法理学所得出的结论从哲学的高度进行理论的再加工。
5.研究的主要目的不同。法理学研究主要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持其高度地协调一致和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大大地超出这一点,它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从而能给法理学研究以理论指导。如果说法理学所要探索的只是法的相对真理或法的观念的话。那么,法哲学则以探求法的绝对真理或法的理念为目的。
6.研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法理学研究的侧重点是法的内部关系;法哲学研究的侧重点是法的外部关系。
结语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着重揭示人与法的实然和应然关系,为人们提供科学的法学观和方法论。而法理学是从整体角度对古今中外法的共同问题和一般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理论法学,其着重在揭示法的基本原理。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从逻辑上两者属于交叉关系,从语义上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两者的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具有相似性,在部分研究内容上具有相同性;在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主体、研究内容的侧重点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区分两者的主要价值不在于研究结论本身,而在于实证哲学的方法的应用价值。
[1]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与法学教育。
[2] 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3]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153页。
[4]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5] 陈金钊:《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身份”焦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徐爱国:《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陈景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第13~14页。
[6] 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李林、齐延平:《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载《法学》2018年第6期;钱继磊:《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7] 史凤林、付杰:《改革开放四十年法理学在中国发展的反思与展望》,载《时代法学》2016年第6期。
[8] 因为,权威观点都赞同,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人文和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世界观的理论化和系统化。参见肖明主编:《哲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9] 文正邦:《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10]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11]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1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