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机构、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欧盟条约》(TEU)第13条提到执行欧盟任务的七个机构: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和审计法院。[85]这些机构的能力在《欧盟运行条约》中进一步规定。除了这些正式承认的机构之外,多年来已建立了各种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5.1 组织机构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86]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的人民。它位于斯特拉斯堡,但有些会议在布鲁塞尔和卢森堡举行。[87]《欧盟条约》第14条规定,议会人数不得超过751名由欧洲公民直接选举的成员。任何成员国的成员不得少于6人,或拥有超过96个席位。《欧盟运行条约》区分普通立法程序和特殊立法程序。在普通立法程序中,欧洲议会将与理事会共同通过有关委员会提案的条例,指令或决定(《欧盟运行条约》第289条和第294条)。条约规定了需要在欧盟理事会参与下,由欧洲议会采取行动或在欧洲议会参与下,由欧盟理事会采取行动的具体情形。
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
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部长理事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组成的政治机构。[88]欧洲理事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欧盟条约》第15条第1款明确阐述了其政治任务:
欧洲理事会应向欧盟提供其发展的必要推动力,并确定欧盟的总体政治方向和重点。它不得行使立法职能。
欧盟理事会(或简称为理事会,The Council)
条约为欧盟理事会预留了重要的角色。《欧盟条约》第16条指出,理事会将与欧洲议会共同履行欧盟的立法和预算职能,并执行决策和协调职能。它位于布鲁塞尔,但有些会议在卢森堡举行。根据《欧盟条约》第16条第2款,该机构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它以普通多数来通过决定,除非条约中规定了确定数量的多数。[89]理事会已将许多筹备工作转交给常驻代表委员会(《欧盟条约》第16条第6款和《欧盟运行条约》第240条)。它可以要求委员会提交立法提案(《欧盟运行条约》第241条)。理事会可以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协议(《欧盟运行条约》第218条)。根据《里斯本条约》,欧盟将其决策制度从一致决定变为以多数票决定。
在之前的《欧盟条约》下,欧盟理事会的职责有所不同,需要全体一致才能通过决定。立法倡议可由任何成员国和委员会提出。实际上,担任理事会主席职位的成员国提出了许多倡议。
欧盟委员会(The Commission)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法律的关键因素:
它应该促进欧盟的总体利益并为此采取适当举措。它应确保条约的适用以及各机构依据条约采取的措施。它将监督欧洲法院管控下的欧盟法适用情况。(《欧盟条约》第17条第1款)
委员会确保条约得到实施并提出立法,并由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欧盟运行条约》第294条)。此外,委员会监督欧盟法在三个不同层面的统一适用:它监督立法的实施(成员国向委员会通报其执行欧盟立法的草案);它监督成员国对欧盟法的执行情况;它可能对不符合欧盟法律的成员国提起侵权程序。[90]委员会本身也收集信息,要求成员国进行报告或评估,但也可能会收到公民个人的投诉。如果委员会认为成员国不遵守联盟法,它可能会向欧洲法院提起针对该国的案件(《欧盟运行条约》第258条)。
截至2014年,委员会由28名成员组成,每个国家都有一个成员。2014年11月1日以后,可选择数量更为有限的成员(《欧盟运行条约》第244条)。然而,专员不是其成员国的代表,而是服务于欧盟的共同利益(《欧盟条约》第17条第2款)。委员会对欧洲议会负责(《欧盟条约》第17条第8款)。它在布鲁塞尔设有办事处。在《里斯本条约》出台之前,委员会在第三支柱中的地位比在第一支柱中低得多。它可能采取立法举措,但在决策或监督成员国的遵守方面没有任何作用。它不能在欧洲法院中起诉一个成员国违反联盟法。
欧洲法院(或称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欧盟条约》第19条第1款指出:“欧洲法院应包括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它应确保对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中符合法治原则。”法院开庭的方式为议事庭方式或者大议事庭方式(《欧盟运行条约》第254条),旨在确保对条约的统一解释。《欧盟条约》第19条第3款列出欧洲法院的三项权限如下:
对成员国,机构或自然人或法人提起的诉讼作出裁决;
根据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的要求,对联盟法的解释或机构所采取的行为的有效性作出初步裁决;
在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作出裁决。
委员会可以对其认为未履行条约义务的成员国提起诉讼(《欧盟运行条约》第258条)。[91]在这种情况下,欧洲法院可以决定成员国是否实际履行了其义务(《欧盟运行条约》第260条)。此程序被非常频繁地使用。当欧洲法院认定一个成员国尚未履行其根据条约承担的义务,意味着要求成员国采取行动,以使其国内立法符合欧盟的立法。[92]如果成员国对欧洲法院的判决未能让人满意地遵守,委员会可要求欧洲法院强制该成员国支付一笔款项(《欧盟运行条约》第260条)。
欧洲法院还可以根据成员国、欧洲议会、理事会或欧盟委员会的申请宣布欧盟法法律(法律文书)无效(《欧盟运行条约》第263条和第264条)。一般来说,公民个人无法直接向欧洲法院起诉。但是,《欧盟运行条约》第263条规定了一个例外。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对欧盟针对于该人的或者对个人有直接影响并引起个人忧虑的法律文书提起诉讼。[93]
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如果一个国内法院或法庭在涉及的法律解释与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的结果相关时,可以请求欧洲法院解释欧盟法(《欧盟运行条约》第267条)。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法院可以引用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国内法院的引用也经常提交给欧洲法院。[94]
除了以前的《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34条,《里斯本条约》还在《欧盟运行条约》第267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
如果在一个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待决的关于在押人员的案件中提出这样的问题,欧洲法院应在最少的延迟时间内采取行动。
由此,紧急程序已经设立。[95]初步问题必须涉及欧盟法的解释,但欧洲法院的裁决可能会对国内现行法(包括刑事法)产生影响。多年来,欧洲法院对很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作出了初步裁决。由于政治妥协的结果,欧盟立法并不总是非常明确,欧洲法院的作用因而更加强大。作为《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后头五年的过渡措施,欧洲法院的权限在第三支柱下可以采取的行为方面没有变化。[96]但是,截至2014年12月1日,欧洲法院在自由、安全和公正的领域的法律行为方面与国内市场相同。[97]欧洲法院可以评估(包括所有指令和条例之外)成员国是否遵守框架决定,公约或联合文件。欧盟委员会的权力也是如此。截至2014年12月1日,它有权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58条的规定,提起针对成员国违反属于自由、安全和公正的领域的法律的案件。
欧洲法院由来自每个成员国的一名法官组成(《欧盟条约》第19条第2款)。它位于卢森堡,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作出判决,但不在其决定中表明法官的投票内容。不同意或独立的意见不予发布。欧洲法院的所有判决和命令均在网上以所有欧盟中有效的语言发布。[98]欧洲法院可能会在由3名或5名法官组成的小议事庭或13名法官的大议事庭中处理此事。[99]法官人数表明欧洲法院重视法律问题的程度。在特别重要的情况下,欧洲法院可以让全部法官共同审理(《欧洲法院规约》第16条)。法院还使用欧洲判例法标识符,这是欧洲法院和国内法院识别、引用和储存元数据的共同系统。[100]
普通法院(从前称为一审法院)中至少包括来自每个成员国的一名法官(《欧盟条约》第19条第2款)。《欧盟运行条约》第256条精确地确定了其管辖权。在刑事法领域,其作用似乎仅限于审查某些影响公民个人的立法行为的合法性[101],与其在竞争法案件中所起的突出作用形成对比。在某些情况下,欧洲法院可以审查普通法院的决定。《欧盟运行条约》第257条规定了设立附属于普通法院的特别法院的可能性。[102]
《欧盟运行条约》第252条正式规定8名法律顾问协助欧洲法院:[103]
法律顾问在依据《欧洲法院规约》要求他参与的案件中,有责任以完全公正和独立的态度,在公开法庭提出有充分理由的陈述。
虽然法律顾问的意见仅具有咨询性质,但在本书中经常会提及。鉴于他们的咨询性质,法律顾问对于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具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顾问可以将案件置于更大的背景之下,可以指出与待决事项有关的某些问题,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欧洲法院处理的争议有强烈的影响。判例法的变化常常是首先由法律顾问提出来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是在欧洲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发布的,并可在网上查到。虽然欧洲法院没有义务这样做,但实际上,欧洲法院在80%的案件中遵循了这些意见。[104]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有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如果欧洲法院认为该案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法律观点,它可以在没有提交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欧洲法院规约》第20条)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欧洲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于1998年7月1日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内成立(《欧盟运行条约》第282条),并在法兰克福设立了总部。其主要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欧盟运行条约》第127条)。截至2002年1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欧元和欧盟的货币政策。意大利人马里奥·德拉吉(Mario Draghi)自2011年11月1日以来一直担任行长。
欧洲审计院
《欧盟运行条约》第285条仅规定审计院来进行审计。它审查欧盟设立的每个机构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账目。它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特别是任何违规情况。审计院可向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105]报告欺诈案件,并就预防和打击影响共同体经济利益的欺诈措施接受咨询(《欧盟运行条约》第325条第4款)。它的总部位于卢森堡。
5.2 代理机构
欧洲申诉专员署
欧洲申诉专员署可能会收到来自任何欧盟公民针对机构活动管理不善的投诉(《欧盟运行条约》第228条)。但是,申诉专员不得处理有关欧洲法院和普通法院的申诉。他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后,他会向欧洲议会和有关机构提交报告。
欧盟人权局
根据条例168/2007,建立了欧盟人权局。[106]它旨在向欧盟的机构和分支提供基本人权方面的帮助和专业知识,尽管它没有司法职能。
5.3 刑事法领域的机构和办公室
由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赋予了欧盟在刑事法领域的立法权,一些代理机构、分支和办事处已经成立。1993年成立了欧洲警察办事处:欧洲刑警组织。[107]该办事处设在海牙,着重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分析。[108]它没有业务权力,不得进行调查、逮捕或使用任何其他强制性措施。它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警察力量来获取信息。
2002年,Eurojust成立。[109]这是一个由成员国的公诉机关组成的网络,它们可以相互支持,在刑事问题上相互合作,并可以就最合适的起诉地点作出共同决定。欧洲司法网络试图促进法院在刑事事项方面达成相互合作或获取有关外国法律的信息。[110]
《欧盟运行条约》第86条允许根据法规从欧洲司法机构中设立欧洲公共检察官办公室。[111]如上所述,OLAF是欧盟委员会内的一个单位,该单位已成立并负责打击欺诈的具体任务。[112]该单位发起的许多调查最终带来刑事调查。
[1] OJ 1967,No.152/2.详见Craig:Paul Craig and Gráinne de Búrca,The Evolution of EU Law,2 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pp.41-84.
[2] OJ 1987,L169/1.
[3] OJ 1992,C 191/1.
[4] OJ 1997,C 340/144和OJ 2001,C80/1.
[5] OJ 2004,C310/1.
[6] 截至2015年9月1日,待加入的成员国有阿尔巴尼亚、马其顿王国、黑山、塞尔维亚和土耳其。
[7] 《里斯本条约》,修订了欧盟条约和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OJ 2007,C306/1。
[8] 这些条约的合订本最新出版于OJ 2010,C83/1中。1957年的《成立欧洲原子能同盟条约》仍然有效。
[9] 唯一的例外情形规定于《欧盟条约》第21—46条,即关于共同的对外和防御政策。本书不涉及这项内容。
[10] 《 欧盟条约》第1条第3款。
[11] 这里所指的是本章第4.2节提及的共同政策。
[12] 13 November 1964,Joined Cases 90-63 and 91-63,Commission v.Luxembourg and Belgium.
[13] 5 February 1963,Case 26-62,Van Gend en Loos and 15 July 1964,Case 6/64,Flaminio Costa v.E.N.E.L.
[14] 15 July 1964,Case 6/64,Flaminio Costa v.E.N.E.L.;17 December 1970,Case 11-70,Internationale Handelsgesellschaft mbH v.Einfuhr-und Vorratsstelle für Getreide und Futtermittel,par.3.
[15] 《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条(《阿姆斯特丹条约》重新标序之前的第5条)规定:“成员国应当采取所有一切合适的手段,不论一般性手段还是特定手段,来保证通过该条约产生或者由于共同体的机构采取的行动而产生的义务的实现。成员国应当促进共同体任务的实现。成员国应当避免采取一切可能阻碍条约目标实现的措施。”
[16] 21 June 2007,Joined Cases C-231/06 to 233/06,National Pensions Office v.Emilienne Jonkman(C-231/06),Hélène Vercheval (C-232/06) and Noëlle Permesaen (C-233/06) v.National Pensions Office,par.38.
[17] 13 September 2005,Case C-176/03,Commission v.Council;23 October 2007,Case C-440/05,Commission v.Council.详见第三章第3.3节。
[18]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7 February 1992,consolidated version OJ 2002,C325/1.
[19] Frank Meyer,Strafrechtsgenese in Internationalen Organisationen.Eine Untersuchung der Strukturen und Legitimationsvoraussetzungen strafrechtlicher Normbildungsprozesse in Mehrebenensystemen,Nomos 2012,pp.455-484.
[20] 16 June 2005,Case C-105/03,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Maria Pupino,par.39-40.
[21] 16 June 2005,Case C-105/03,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Maria Pupino,par.42.
[22] 《欧盟运行条约》第1条第2款。
[23] 但是这其中确实有一些概念特指刑事司法的相关事项。例如,欧洲法院确实有时会认为一个处罚或者刑事法律的应用对于某个犯罪来说没有罚当其罪、太过严苛。参见1996年2月29日,Case C-193/94,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Sofia Skanavi and Konstantin Chryssanthakopoulos,第38段:“一个刑事判决可能会对一个雇员或者个体经营的人从事一项贸易或者职业造成影响,尤其当贸易或职业活动需要从事特定活动或者进入特定的办公地点时,可能会构成一个进一步持续对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的限制。”详见第五章第2节。
[24] 实施共同体法律法规的义务将共同体法律要求的标准转化为国内法,以及更进一步地遵守这些标准。违背这些标准将被处罚而且会被追责。
[25] 例子包括(现已被取代)《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指令91/308》,OJ 1991,L166/77。在通过此指令之后,所有的成员国另外发表了单独的宣言,其中宣称他们将选择用刑事司法的方式来转化该指令;参见OJ 1991,L334/40;1990年12月13日《规定为阻止某些物质被转而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而采取的措施的条例3677/90》,OJ1990,L357/1。
[26] 不完全列举包括:1991年5月4日的《涉及与共同农业政策的融资以及该领域信息系统的组织有关的违规行为和错误支付的款项的返还的条例595/91》,并废除条例(EEC)283/72,OJ 1991,L 67/11 23;1992年11月27日《为特定共同体援助计划建立了一个综合管理和控制系统的条例3508/92》,OJ 1992,L 355/1;1995年7月26日《保护欧洲共同体的财政利益公约》,OJ 1995,C 316/49;1996年9月27日《关于1995年7月26日保护欧洲共同体财政利益公约的议定书》,OJ 1996,C313/2;《关于保护财政利益的条例2988/95》;《关于现场检查的条例2185/96》。
[27] 详见第五章第3.2节。
[28] 《欧盟条约(前里斯本条约)》第29条中的规定(“公民”)稍微比《欧盟条约》第2条中的规定(“它的公民”)要弱一些。
[29] 详见第三章第4.4节。
[30] 详见第六章第2.1节。
[31] 该问题将在第六章第2节中讨论。
[32] 英国由三个分离的法域构成: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
[33] 详见第八章第3节。
[34] 关于这样的后果,参见第十章第3—5节。
[35] 《关于欧盟驻科索沃法治特派团的联合行动文件2008/124》EULEXKOSOVO,OJ 2008,L 42/92 24。
[36] 由于英国选择不遵守一些文书,这个陈述不再具有绝对的有效性。不如说,如同Baker在将欧盟一体化过程描述为一个以不同速度前进的自行车,并试图避免由于无速度而摔倒,“是的,它一直在扩张前进,但同时它也有开始脱落一些部分的迹象”。Estella Baker,The United Kingdom and its Protocol 36 Opt-Out:Is 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in the EU Losing Momentum?21 European Journal of Crime,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2013,p.245.
[37] 这并不是说这就是唯一真正的对这些词语的定义。但是,坚持清楚和连贯的定义十分重要。如果不清楚地定义协调和一体化就使用这两个词将会使任何关于这些概念的探讨更加复杂化。
[38] 参见第四章第3节,关于24个作准文本的法律文书在对其中某一条文做出解释的时候可能产生的困难。
[39] 参见1997年9月18日欧洲议会关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引渡公约的决议OJ1997,C 304/131,第12条。修辞学上的特征基于一个错误的假设——相同的行为在刑事实践中会经常发生。但是,一个判决不仅仅取决于犯罪行为本身,也会考量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周边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自身情况。
[40] 在制定法律文件时并不需要什么证据从形式上遵守这个要求。只是表达了目标在欧盟层面能够更好地实现。例子参见《关于被害人权利的指令 2012/29》叙文第67条:“鉴于本指令的目标,即设立权利的最低保障标准——支持和保护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无法由成员国来充分实现,但是基于它的范围和潜在的影响,能够在欧盟层面更好地实现,欧盟可以根据《欧盟条约》中第5条规定的补充性原则来采取措施。同样根据上述条文中规定的适当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规定超出实现目标所必需的事项。”
[41] 很难理解这个观点。它基于的假设是,一小部分的公民,即“犯罪人们”充分了解所有欧盟法、成员国国内法、国际刑法的所有细节,通过比较各刑事司法体系,并根据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做出精准计算过的何时以及在哪里犯罪的选择,而另一部分公民,完全没有犯罪的兴趣,却被成员国之间不同的刑事立法严重限制了自由。
[42] Council Document 16542/1/09,25 November 2009,Draft Council conclusions on model provisions,guiding the Council’s criminal law deliberations.
[43] 2013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其对欧盟理事会出台设立欧盟公诉机关办公室法规的建议,COM/2013/0534final-2013/0255(APP)。
[44] 当时被称作“common market”(共同市场)。
[45] 22 June 2010,Joined Cases C-188/10 and C-189/10,proceedings against Aziz Melki (C-188/10),Sélim Abdeli (C-189/10),par.74-75.
[46] 19 July 2012,Case C-278/12 PPU,Atiqullah Adil v.Minister voor Immigratie,Integratie en Asiel.
[47] OJ 2009,C 295/1-3.
[48] Document 15914/05 of 17 December 2005,European Council of Brussels,15/16 December 2005.
[49] 例子包括:Council and Commission Action Plan of 3 December 1998 on how best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of Amsterdam on the creation of an area of freedom,security and justice;Council and Commission Action Plan to fight terrorism;Council and Commission Action Plan with a view to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12402/3/05,Brussels,18 November 2005.
[50] 申根信息系统、海关信息系统、签证信息系统、欧洲刑警组织系统。
[51] Joint Action of 29 June 1998 on good practice i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OJ 1998,L 191/1;EU plan on best practices,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for combating and preventing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OJ 2005,C 311/1.
[52] 2007年7月4日《2006年实施海牙项目的报告》,表 1机构评分栏,表2实施评分栏,理事会文件11516/07。另见2010年12月7日《执行2006年10月6日欧盟理事会的〈关于对没收令适用相互承认原则的框架决定〉(2006/783/JHA)》,理事会文件16925/10;2011年1月21日《执行2005年2月24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对经济处罚适用相互承认原则的框架决定〉(2005/214/JHA)》理事会文件 16924/10。
[53] 指令通常有两年的实施期限;尽管有些可能规定了不同期限。法规在公布几天后生效。要求成员国在特定时间期限之后实施法规是非常罕见的。
[54] 更多参见第五章第2节和第5节。
[55] 优先事项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转移。例如,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是电子商务诈骗。在90年代后半期,毒品、核材料贸易、贩卖妇女和儿童色情活动成为优先事项。“9·11”事件之后,所有这些都被恐怖主义所取代。然而,自2010年以来,被告方的权利一直是立法举措的重点。
[56] See,eg,the Stockholm Programme - An open and secure Europe serving and protecting citizens,OJ 2010,C 115/1.It is the successor of The Hague Programme.Presidency Conclusions of the Tampere European Council,15 and 16 October 1999;Presidency Conclusions of the Brussels European Council,4 and 5 November 2004,The Hague Programme,Doc.14292/04,5 November 2004.
[57]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Delivering an area of freedom,security and justice for European citizens,Action Plan Implementing the Stockholm Programme,COM (2010) 171.
[58] 1998年12月21日形成关于预防有组织犯罪的理事会决议,并提及制定一个全面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战略,OJ 1998,C 408/1。
[59] Marlèn Dane and André Klip (eds.),An Additional Evaluation Mechanism in the Field of EU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o Strengthen Mutual Trust,Celsus 2009.
[60] 欧洲法院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概念。6 December 2005,Case C-66/04,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6 December 2005,Case C-217/04,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其他作者认为协调和趋同是有区别的现象。Francesco Calderoni,Organized Crime Legis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Springer Verlag 2010,pp.1-10.
[61] 隐含的潜在概念是,完全协调是最终目的。参见 《关于通过刑法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某些形式和表现的框架决定2008/913》叙文第6条,其中有明确阐述。
[62] 21 September 1983,Joined Cases 205 to 215/82,Deutsche Milchkontor GmbH and others v.Germany,par.24.
[63] 参见《关于刑事诉讼中获得信息的权利的指令2012/13》叙文第10条:“共同最低限度规则应增强对所有成员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这反过来又会促进在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更有效的司法合作。”
[64] 司法合作方面的困难被认为是需要进一步协调成员国刑事法律的理由。参见《关于通过刑法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某些形式和表现的框架决定2008/913》叙文第4条。
[65] 参见《欧盟运行条约》第83条第2款中对协调措施的提及以及其与近似化的区别。
[66] 参见《关于非法贩运毒品的框架决定2004/757》叙文第9条。
[67] 参见 《框架决定2008/919,修订了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框架决定2002/475》叙文第2条和第10条。
[68] 更多参见第五章第1节及第3.1节。
[69] 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Bot of 7 May 2015,Case C-216/14,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Gavril Covaci,Point 32.
[70] 这是欧洲法院明确提到的一点,这使得欧洲法院是否遵循法律顾问关于最低限度规则的解释仍然没有确定答案。15 October 2015,Case C-216/14,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Gavril Covaci,par.50.《关于被害人权利的指令2012/29》叙文第11条也许可了对于被害人更高水平的保护。
[71] 在该背景下参见15 October 2015,Case C-216/14,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Gavril Covaci,第36段:“因此,根据指令2010/64的叙文第12条,其目的在于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因为该指令规定了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口译和翻译的共同最低限度规则。”
[72] 参见叙文22:“该指令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规则。这并不妨碍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提供更广泛的权力,包括如它们的证据规则。”
[73] 欧洲法院判例法中可以找到这一原则的一个旧例。14 July 1976,Joined Cases 3,4 and 6-76,Cornelis Kramer and others.更多参见《里斯本条约》附件,《关于划定权力边界的第十八号宣言》。
[74] 旧版《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5条。
[75] 更多参见《关于各国议会在欧盟中的作用的第1号议定书》与《关于适用辅助性和相称性原则的第2号议定书》。
[76] 但是,第2号议定书第6条和第7条的复核程序似乎仅仅是为了辅助性原则。
[77] 一些有可能应用的场景,参见 Steve Peers,EU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Law,3 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pp.65-70。
[78] 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方面也在2008年12月16日《关于加强欧洲司法合作组织和修改〈设立欧洲司法合作组织,以加强打击严重犯罪的斗争的决定2002/187〉的决定2009/426》第9e条中提及。欧洲司法合作组织的国家成员必须将影响刑事司法系统基本方面的案件提交给国家有权当局。
[79] Petter Asp,The Importance of the Principles of Subsidiarity and Coher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U Criminal Law,1 European Criminal Law Review 2011,pp.44-55.
[80] 关于后者,叙文第11条指出:“本指令规定了对不属于轻微的案件的刑事处罚。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惯例,成员国可以确定轻微案件的构成。例如,如果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或可能损害公共或私人利益的,如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或针对个人的诚实,权利或其他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或者是这样的一种性质,即在法定的阈值范围内实施刑事处罚或者施加刑事责任是没有必要的。”
[81] 《规定关于非法贩卖毒品领域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和处罚的最少条款的框架决定2004/757》第4条第1款:“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第2条所述罪行应受到最高刑罚至少为1至3年监禁。”详见第七章第2节。
[82] 更多详见第四章第3节。
[83] 更悲观的解释可以是只发生了“装点门面”。
[84] 更多详见第三章第2.4节,关于地理上的变量。
[85] 《里斯本条约》已将欧洲理事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升格为组织机构。
[86] 如今《欧盟条约》第一次在第12条中提到各国议会。它们将参与自由、安全和公正的领域的框架里,评估在该领域实施欧盟政策的机制,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70条,并通过参与欧洲刑警组织的政治监督以及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88条和第85条对欧洲司法合作组织的活动进行评估。
[87] 关于组织机构和欧盟特定分支、办事处、代理机构和部门的所在地的第6号议定书。
[88] 《里斯本条约》改变了欧洲理事会主席任期的时间,在取消轮换原则之后,理事会主席任期为两年半。波兰前总理唐纳德·图斯克(Donald Tusk)自2014年12月1日起担任欧洲理事会主席。卢森堡前首相让 -克洛德·容克(Jean-Claude Juncker)自2014年11月1日起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及其主席的任期为五年。
[89] 《欧盟运行条约》第238条规定了一个新的决策制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生效。
[90] 关于侵权程序详见Damian Chalmers,Gareth Davies and Giorgio Monti,European Union Law,2 n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pp.315-349。
[91] 每年,直接由委员会向欧洲法院提起的案件有180起到220起。
[92] 此类判决必须直接适用,并不取决于国家的执行措施。13 July 1972,Case 48-71,Commission v.Italy.
[93] 被列于所谓恐怖主义名单上的个人已经成功应用这一机制来对抗针对他们的财产没收。另请参阅第六章第6.6节。
[94] 国内法院每年都会向欧洲法院提交200—250份初步裁决书的引用。第227条进一步规定了一个成员国针对另一个成员国提起的诉讼,可以提交欧洲法院审理。该规定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95] 更多参见第六章第8.4节。
[96] 更多细节,参见第四章第1节。
[97] 《关于过渡性条款的议定书》第10条。英国已经选择不遵守这一规定。
[98] 见www.curia.europa.eu以及《欧洲法院程序规则》第30条第2款。直到2011年,法院所有判决书的书面版本都在欧洲法院报告中公布,欧洲法院在其内部称之为ECR。
[99] 见《欧洲法院程序规则》第7—11条。
[100] 请参阅理事会关于引入欧洲判例法标识符(ECLI)的结论和针对判例法的最低统一元数据集,OJ 2011,C 127/1。ECLI引用除了提及案件编号外没有附加价值,因此对法院判决的引用仅包括案件编号。
[101] 例如,因为被列入 《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具体措施的共同立场2001/931》而被冻结资产的个人。
[102] 第一个成立的专门法院是欧盟公务员法庭。见《欧洲法院规约》第三号议定书附件1。
[103]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52条关于欧洲法院中法律顾问人数的第38号宣言,这一数字可以从8个增加到11个。目前的数字是9位,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波兰和英国的固定法律顾问。
[104] www.out-law.com/page-11458,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9月12日。
[105] Office de Coordination de la Lutte Anti-Fraude的法语缩写。
[106] Council Regulation (EC) 168/2007 of 15 February 2007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OJ 2007,L 53/1.根据该条例第2条,该机构的目标是“向共同体相关机构、分支、办事处和代理机构以及成员国在实施共同体法律时提供协助,并于上述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或指定行动方案时提供专家意见,以保障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107] 委员会在刑事法领域提及欧洲刑警组织和欧洲司法合作组织。《委员会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洲机构的通报——未来之路》,2008年3月11日COM(2008)135最终版[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European agencies - The way forward,11.3.2008 COM (2008) 135 final]。
[108] 《欧洲刑警组织决定2009/371》。更多详见第九章第2.1.2节。
[109] 《关于欧洲司法合作组织的决定2009/426》。更多详见第九章第2.2节。
[110] 《关于欧洲司法网络的决定2008/976 》。更多详见第九章第2.3节。
[111] 更多详见第九章第3.2节。
[112] 《欧洲反欺诈办公室决定1999/352》关于欧洲反欺诈办公室收集证据和可能在国内刑事司法系统中起诉的情况,见第六章第6.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