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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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职权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内容

一、行政处罚记录内容

(一)启动阶段记录内容

行政处罚是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其启动标志是立案。执法承办机构在立案报批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案由,即案件的名称;2.案件来源情况;3.简要案情;4.承办机构立案意见及日期;5.审批人员意见及日期。

(二)调查取证阶段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无论采取何种调查取证的方式,都必须记录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但每种调查取证的方式要求记录的内容各不相同。下面分述之:

1.询问当事人、证人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取证的,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执法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2)被询问人基本情况;(3)询问时间、询问地点;(4)以问答的形式记录询问内容;(5)被询问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2.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2)调取证据的时间、地点;(3)物证、书证、视听资源、电子数据的名称和来源;(4)证据是否为原件、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的说明;(5)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相关情况的说明;(6)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3.抽样取证记录内容

抽样取证属于行政检查的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辨别并作为定案证据的方法。抽样取证也是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方式之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抽样时,应执行抽样告知、抽样现场记录、样品确认、检验等程序制度,在落实每种制度时应当记录相关内容。

(1)抽样告知或通知制度记录内容。抽样告知或通知应记录下列内容:①被抽样人的称谓;②抽样依据;③抽样事项、抽样方法;④被抽样人配合义务;⑤抽样取证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2)抽样现场记录内容:①行政执法人员、被抽样人基本情况;②出具抽样通知、抽样授权委托书情况;③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抽样人身份证明情况;④抽取样品过程情况;⑤样品相关信息;⑥封存情况;⑦被抽样人确认产品相关信息情况;⑧抽样人、被抽样人、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日期。

(3)样品确认记录内容:①抽样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抽样机构名称;②抽取样品名称、数量等;③被抽样人确认内容;④确认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4)检验记录内容。(略,参考行政许可的检验记录内容)

4.先行登记保存记录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先行登记保存包括先行登记保存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目录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现场笔录等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在执行各程序制度时应当记录相关内容。

(1)先行登记保存批准记录内容。先行登记保存批准应记录下列内容:①事由;②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依据;③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意见;④法制审核机构意见;⑤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日期。

(2)先行登记保存决定记录内容。先行登记保存决定应当记录下列内容:①当事人基本情况;②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③先行登记保存财物的名称、数量等;④救济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3)先行登记决定书送达记录内容。(略,参考本章第四节送达记录内容)

(4)先行登记保存目录清单记录内容。先行登记保存目录清单应记录下列内容:①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②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③场所名称、位置等情况;④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5.勘验记录内容

勘验属于行政检查的方式之一,勘验与一般现场检查不同,它是具有技术性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而现场检查,一般行政执法人员均可以实施,不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即可完成。

勘验应记录下列内容:(1)勘验人员基本情况;(2)勘验过程;(3)勘验对象;(4)勘验的方式和时间;(5)勘验事实描述;(6)勘验结论;(7)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日期。

6.现场检查记录内容

现场检查一般是针对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的检查。现场检查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2)检查事由、依据;(3)检查对象和具体内容;(4)检查方式和过程;(5)检查结果;(6)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7.委托鉴定记录内容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是专家根据其专业知识为办理案件提供的帮助。专家意见,实则为专家证言。行政机关委托专家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制作委托鉴定书,载明下列内容:(1)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2)委托鉴定事项;(3)委托鉴定目的;(4)鉴定费用;(5)委托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

8.告知和听取意见记录内容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法律上称为听证,听证分为非正式听证和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前,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质问、对事实的陈述和申辩。非正式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告知记录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告知文书,并记录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称谓;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及证据(事实);③行政处罚的理由说明(理由);④适用的法律规范(依据);⑤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⑥陈述、申辩的方式(书面或口头);⑦陈述、申辩的时间和地点;⑧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及联系方式;⑨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日期。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通过笔录记录下列内容:①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②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③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④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复核记录内容。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应记录下列内容:①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②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③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关键内容;④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⑤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日期。

9.听证记录内容

(1)告知记录内容。听证是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活动。依法需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称谓;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简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④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

(2)通知记录内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通知书应载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称谓;②听证会事项;③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④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日期。

(3)听证会记录内容。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②参加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③听证会的时间、地点;④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发言内容(包括发言、质证、辩论、最后陈述意见);⑤听证会参加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拟办意见记录内容。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提出拟办意见,制作听证拟办意见书,并载明下列内容:①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基本观点和理由、依据;③听证主持人的意见;④听证主持人签名及其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日期。

(三)审核决定阶段记录内容

1.移送记录内容

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移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应记录下列内容:(1)承办机构审结报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立案、调查等证据材料;(3)移送人、接收人签名、日期。

2.法制审核记录内容

依照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阶段的材料和初步意见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记录下列内容:(1)法制审核人员基本情况;(2)审核事由、内容;(3)审核意见;(4)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日期。

3.决定记录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内容。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应当制作呈批文件,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呈批文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①案由(案件名称);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基本事实、理由和依据;④承办机构意见;⑤法制审核意见;⑥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日期。

(2)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集体讨论意见书,并载明下列内容:①案由;②承办机构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③法制审核机构意见;④行政机关每位负责人意见;⑤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最终决定意见;⑥参加讨论的负责人签名、日期。

(3)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录内容。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基本情况;②案由、执法过程;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⑤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四)送达执行阶段记录内容

1.送达记录内容(略,参考本章第四节送达记录内容)

2.执行记录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当事人的义务履行的记录分三种情况:

(1)自行履行义务记录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①当事人基本情况;②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③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制作当场收缴罚款笔录。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基本情况;②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③收缴金额、当场收缴的理由;④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3)强制执行记录内容(略,参考行政强制执行记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