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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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确认记录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全过程记录内容

1.启动阶段记录内容

(1)申请记录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记录下列内容:①不动产登记机构称谓。②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③申请人签名、日期。共同申请的,由双方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④申请附件相关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说明材料等)。

(2)告知记录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不管是受理、需要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都应当履行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的义务,并记录下列内容:①不动产登记机构称谓;②告知内容;③不动产登记机构印章、日期。

2.调查取证阶段记录内容

(1)查验记录内容。查验即书面审查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施查验应记录下列事项:①查验人基本情况;②查验事项、查验方式和查验过程;③查验意见或者结论;④查验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2)实地查勘记录内容。申请材料需要实地查勘的,查勘人员应当记录下列事项:①实地查勘人基本情况;②实地查勘事项和查勘过程;③实地查勘结论;④查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如需要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签名的应由其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3.审核决定阶段记录内容

已授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决定的,工作人员直接决定。需要送本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审查的,送审查后,报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法制审核记录内容与行政许可相应记录内容相差无几,只是审查事项的具体内容不相同而已,在此仅论述决定记录内容。

(1)准予登记决定记录内容。准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准予登记决定书,并记录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基本情况;②不动产登记事项和办理过程;③准予登记决定内容;④行政机关名称、印章与日期。

(2)登记簿记录内容。决定准予登记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下列事项: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②面积;③用途;④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⑤不动产类型、内容;⑥不动产来源;⑦不动产权利期限;⑧权利变化情况;⑨涉及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提示事项等。

(3)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记录内容。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记录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的内容一致。

(4)不予登记记录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可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也可用告知或者通知的方式,履行不予登记通知义务,决定、告知或者通知应记录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称谓;②不予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等;③救济途径和期限;④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名称、印章、日期。

(二)工伤认定过程记录内容

1.启动阶段记录内容

(1)申请记录内容。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记录下列内容: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称谓;②申请事项和事实、理由、依据等;③申请人签名或印章、日期;④申请附件材料。

(2)告知记录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补正告知和受理告知义务,应当记录下列事项:①申请人称谓;②告知内容;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日期。

2.调查取证阶段记录内容

(1)审查记录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对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义务时,应记录下列内容:①审查人员基本情况;②审查事项和过程;③审查结论或意见;④审查人、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2)调查核实记录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记录下列内容:①调查人员基本情况;②调查事项、调查方式;③证据种类、来源;④调查核实意见;⑤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提供证据的人或单位的签名或印章。

3.审核决定阶段记录内容

法制审核记录内容可参照行政许可的法制审核记录内容。在此仅论述决定记录内容。

(1)报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办机构,呈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时应记录下列内容:①呈报部门;②事由和办理过程;③承办机构拟办意见、日期;④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日期;⑤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意见、日期;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意见、日期。

(2)认定工伤决定记录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应当记录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事由及办理过程;③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印章、日期。

(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记录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当记录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事由及办理过程;③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事实、理由、依据;④救济途径和期限;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印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