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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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含义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含义

行政执法权,是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众多权力中的一种。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权的运用或者行使,即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活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完成。就好像我们沿着高速公路从长沙驾车到北京,途中要经过湖南段、湖北段、河南段、河北段,最后才抵达北京。那么,从长沙到北京的旅行过程中,哪些因素对沿高速公路行驶有关系或者有意义呢?我们认为,只有这条高速公路和驾驶的汽车,才是助力我们顺利到达目的地的主要因素。

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分为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由这四个阶段组成的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哪些行为或者因素才与行政执法有关系或者对行政执法有意义呢?我们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执法四个阶段的法律程序制度的行为,才有意义,才需要记录。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乘坐高铁到某地调查,乘坐高铁的行为对执法活动没有法律意义,也不需要记录,但调查过程对执法活动具有法律意义,应当记录。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界定行政执法全过程,即所谓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行使或者履行行政执法四个阶段程序制度规定的权利或者义务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整个过程。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含义及其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的含义及其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阶段行使或者履行法定权力(利)或者义务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权力(利)和义务为程序制度所设定,执行四个阶段的程序制度过程,即是行使权力(利)或者义务的过程。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告知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执行这两项制度,就是行政机关履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法定义务与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文字记录的内容将在下文分专节讨论。

2.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含义及其记录内容

(1)音像记录。所谓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音像记录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阶段行使或者履行法定权力(利)或者义务活动的重要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亦即音像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采用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电子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的某些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例如,在调查取证阶段,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文书送达中,采用直接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方式送达的,要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音像记录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过程需要实施音像记录的,主要记录下列内容:①执法现场环境、执法场所;②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③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④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⑤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⑥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