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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记录的必要性
(一)现实的需要
有执法活动就必须有执法记录,这是行政执法本身所具有的要义,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例如,某省在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存在诸多记录不全、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案卷中只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其他证据材料,甚至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公章也没有加盖;二是有的行政许可案卷只有申请书和准予许可决定书,没有其他任何材料;三是有的行政许可案卷只有申请书,申请的时间已超过2年,但没有办理意见的记录;四是有的行政处罚案卷,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阶段的材料齐全,却没有处罚结果方面的记录,几年过去依然如此,等等。从记录上看,行政执法相当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落实该制度,是现实的需要。
(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用文字、音像记录于一定的载体、媒介上,才能让人看得见、摸得着,否则执法行为完成,该活动也趋于消失,无从知晓。司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则是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审查,只有行政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机关才能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只有通过完整记录,才能清楚地知晓承办人、审核人、决定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各自的责任,违法责任的追究才能落实到具体的人。
(三)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执法机关要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行政执法的核心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举措,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并维护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