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依申请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一)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受理制度。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在受理申请之后,行政许可的程序才会启动,并非行政相对人提出了申请,程序就自动启动。受理制度又包含若干制度:
1.提出申请制度
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附有关材料。
2.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包括:(1)告知不予受理制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制度。申请事项不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3)告知补正资料制度。申请事项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制度
申请事项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4.出具书面凭证制度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调查取证的本质要义,就是行政机关为作出或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实施的收集、了解、审查信息资料的活动。故我们可以把行政机关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行为,称为调查取证。这主要是出于方便对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制度进行探讨的需要。
1.书面审查申请材料制度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从而获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信息。
2.核实申请材料制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检验、检测、检疫制度
行政机关对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以获取作出行政许可所需的信息资料。
4.听证制度
听证的实质乃是质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通过听证可以获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的信息资料。
(三)审核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法制审核制度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本机关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决定制度
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书面决定制度
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作出决定,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四)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1.送达制度
行政许可决定书只有送达申请人才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2.执行制度
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被许可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书上规定的义务。
(1)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2)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
①被许可人不得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
②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的义务;
③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④被许可人不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