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内容
为实现行政执法程序的两个功能,根据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立法时,建立了下列主要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根据公开原则,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所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允许其查阅与自己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二)根据参与原则,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2.听取意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可以一般性地听取意见,也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意见。
3.陈述、申辩制度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产生偏见而作出更加不利的决定。
(三)根据公正原则,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回避制度
回避作为一项古老的程序制度,是自远古以来人们不断寻求公正在法律制度中的反映。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其要义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涉及自己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时,应当回避。这是保持程序中立的需要。
2.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应当向其说明理由。理由包括证据采纳理由、依据适用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执法决定的依据。
4.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禁止单方接触,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含义为:在听证过程中,禁止听证主持人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以避免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5.职能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执法调查、听证、合法性审查、决定职能由不同的人来承担。这项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制度,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我国第一次确立该项制度是《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四)根据行政执法实践需要,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
2.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行政机关对自己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按一定的规则建立案卷以保存行政执法记录资料。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本书主要围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