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前沿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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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管辖问题

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导致对同一案件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有多个,这就使执行管辖问题变得相对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的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执行管辖的选择权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执行法院的权利,一个案件究竟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依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选择而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一旦选定了一个法院执行,其选择权便因此而消灭,管辖法院也因此而确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管辖法院范围内作出选择的权利,禁止在管辖问题上给当事人设置障碍。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选择执行法院,则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不得重复立案和相互推诿

如果申请执行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2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三)海事案件执行管辖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条,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这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