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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执行程序的启动
第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会引起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两条法律途径:一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执行。多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但也有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人民法院采用移送执行的方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民事执行程序的开启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主,以法院主动移送执行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