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五章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1条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区分为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系执行依据确定的实体法上的利息,其计算区间、计算标准等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其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固定利率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虽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对债权人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偿作用,但同时也属于《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科以公法上的制裁,带有一定的公法性和惩罚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或者未确定履行期间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即符合该公法上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也就是说,该条规定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作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如果债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主动履行债务,在限定期间内提出合法给付,因为债权人受领迟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导致履行受阻或者履行难以完成的,则不应要求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债务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提存。
迟延履行包括全部迟延和部分迟延,截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债务人仅履行了部分债务的,剩余部分仍然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按照《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的规定,计算尚未履行部分债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计算基数应作相应扣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向债权人支付,因此如果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放弃部分债权或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等减轻债务人给付义务的,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相应处理。
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规定的起算时间,是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不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不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起算时间。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2条规定的内容,有以下问题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