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前沿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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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执行依据

第三章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1]先予执行,是相对于依据生效裁判的终局执行而言的。先予执行的重要特征是在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生效裁判前,即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先予执行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某些特殊民事案件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