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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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

一、诉的概述

诉是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概念,诉不仅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对诉讼实践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当民事纠纷发生时,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法院解决,就必须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而诉的依法提起,就引起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也引起了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判。

目前,学界对诉的概念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把诉看成是一种程序,有的把诉看成是一种行为或活动,还有的把诉看成是一种法律关系等。我们认为,诉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是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根据这一理解,诉具有以下特征:

(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由于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依法起诉的权利,故不能认为只有原告一方才是诉的主体。

(二)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三)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诉是公法上的概念。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只有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权益的请求,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

二、诉的构成

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结构或诉的要素。明确诉的要素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只有弄清诉的要素,才能正确地提起诉讼,提出自己的合理主张,使诉讼正确有序进行。其次,能够帮助法院正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的要素,确定其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应否受理。从而在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诉的要素是此诉与彼诉区别的唯一标准。判断当事人先后提起的诉是否同一,诉有无变更,都要以诉的要素为判断依据。先后两个诉的要素完全相同的,就是同一之诉;如果有一个要素不同的,就不是同一之诉。

关于诉的构成,在学界尚无统一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二元说和三元说之分。在二元说中,则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的结构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一种观点认为诉的结构包括当事人和诉讼标的。至于三元说,是认为诉的结构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在大陆法系传统诉的理论中,认为诉的结构包括当事人和诉讼标的。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因为任何权利义务都必须有主体,只有主体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之争,才涉及诉的问题。另外,既然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如果没有当事人,请求自然无从提起,诉也就不能成立。因此,任何一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这一要素才能构成,否则,诉讼无法进行,法院也就无从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反诉、上诉以及再审之诉,都必须要有相互对应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也表明当事人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

(二)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传统学说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识别具体案件诉讼标的的标准,在遇到请求权竞合的场合无法作合理的解释。而以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作为识别诉讼标的标准的新诉讼标的理论,能够更准确地区分此诉与彼诉,从而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一次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在金钱债务场合,则面临无法有效区分两诉的问题。目前从整体上看,新实体法理论,在大陆法系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双方争议并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本质上属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范畴。但在2015年《民诉解释》中,我国重新确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为确定一诉与他诉的标准。但该规定也带来了学界很多争议。而司法机关在操作中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理解也具有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在诉的构成中的重要意义,如何识别和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尤为重要。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和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构,具体某一案件,以何为诉讼标的,可以考虑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内容而定。

三、诉的种类

诉的种类,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进行分类。目前,各国民事诉讼法最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是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令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所谓肯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请求确认其对争议财产拥有所有权等。所谓否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收养关系等。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给付之诉是占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的最普通的诉。给付之诉中的给付不仅指支付金钱和其他物,而且还包括为债权性的或物权性的一定作为和不作为。总的说来,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应承担某种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又被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

变更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