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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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检察监督原则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概念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肆意滥用权利的情形出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监督的内容

(一)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一改检察机关仅仅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单一情况,将审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一并纳入监督范畴,极大地丰富了监督对象,拓展了监督范围,实现了对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静态审判结果和动态审判行为的共同监督。但对于如何通过法检两家的沟通协作,以及如何完善审查机制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否则可能会使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失去应有的意义。

(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明确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可以保障裁判及时、正确有效地执行。

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属于有限监督,其只有在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方可启动。在监督中,检察机关应秉持公正,保持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以防止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的滥用。至于检察执行监督的范围则应当与法院承担的执行职权的范围一致。这既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能使检察机关在实行执行监督时发挥强有力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