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家庭法对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和境外老挝公民的适用
第一章 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以及老挝境内的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的结婚和离婚
第四十七条 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以及老挝境内的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的结婚
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拥有与老挝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申请结婚当事人的国家法律允许同未成年人结婚或允许一夫多妻制,但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以及老挝境内的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的结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老挝境内的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的结婚登记,可以在有关国家驻老挝的使领馆办理。
无国籍人之间的结婚登记应当遵守本法规定。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结婚的,应当在老挝家庭登记机关登记。
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的结婚管理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四十八条 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以及老挝境内的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
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以及老挝境内的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应当遵守本法规定。
老挝公民和外国人在老挝境外离婚的,应当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境外老挝公民之间的结婚和离婚
第四十九条 境外老挝公民之间的结婚
境外老挝公民之间的结婚应当经老挝使领馆认证。境外老挝公民之间的结婚应当遵守本法规定。
政府承认符合本法规定的境外老挝公民之间的婚姻。
第五十条 境外老挝公民之间的离婚
境外老挝公民之间的离婚应当遵守居住国的法律规定。
夫妻有一方在老挝境内居住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收养老挝子女
第五十一条 收养老挝子女
境外老挝公民收养具有老挝公民身份并居住在境外的老挝子女的,应当根据本法规定在老挝使领馆办理收养手续。收养父母不是老挝公民的,应当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
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收养具有老挝公民身份并在老挝境内居住的子女,老挝公民收养在老挝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居民、无国籍人的子女,应当遵守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