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法定继承权
第一章 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
第十五条 法定继承的情形
以下情况为法定继承:
1.无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
2.遗嘱无效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
4.遗嘱继承后有剩余遗产。
第十六条 被继承人配偶和子女之间的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配偶和子女的,子女有权继承其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一半由配偶继承,另一半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被继承人的配偶有权管理未成年子女继承的遗产。
第十七条 被继承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之间的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无子女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间的遗产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1.直系亲属按照关系的密切顺序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配偶仅继承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第十八条 被继承人配偶和旁系亲属之间的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无子女和直系亲属的,旁系亲属有权继承其一半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个人财产和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其配偶继承。
旁系亲属对可继承的遗产平均分割。
第十九条 被继承人子女之间的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子女之间的遗产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1.若均为亲生子女,则平均分配遗产。
2.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份额与亲生子女相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继子女只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无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4.上述子女对父母行为不当,拒绝接受父母监管,有能力但未在父母年迈或病重时赡养的,将视为丧失继承权并适用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胎儿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尚未出生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第二十一条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继承
雇主死亡无继承人,家中雇员照顾房屋和患病人员三年以上的,有权继承遗产。
雇员死亡无继承人,雇主有权继承其遗产。
第二十二条 无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无法确定,且在六个月内无人提出诉求的,全部遗产由国家管理。
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参与继承的国家公证机关或村长有权决定将部分遗产用于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和偿还其他债务。
第二十三条 僧侣的遗产
僧侣死亡无继承人或未将其遗产赠与其他人或组织的,全部遗产归寺庙所有。
第二十四条 分居夫妻的继承权
分居但尚未离婚的夫妻仍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第二章 代位继承
第二十五条 代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死亡的,则由其代位继承人继承,以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代位继承的条件
代位继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必须是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
第二十七条 放弃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放弃遗产并被其他人受领的,仍有权成为该遗产的代位继承人。
第三章 分割遗产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分割遗产的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继承人尚未成年的,法院有权决定推迟遗产分割至该继承人成年或者认为当时有必要进行遗产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其配偶再婚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清单
遗产分割前,应当设立被继承人的财产目录,内容如下:
1.被继承人出借、寄存、抵押的财产。生前被他人侵占、隐匿、挪用的财产。
2.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和其他债务。
遗产目录确定之后,各继承人可以按照其份额分割遗产。
第三十条 继承的诉讼时效
自被继承人死亡或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内,继承人可以请求继承遗产。除非有充分理由,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消灭。
第三十一条 继承人管理的遗产分配
对尚未分配的遗产进行管理的继承人,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分配该遗产,即使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