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侦查思维中的完全枚举推理
侦查思维中的完全枚举推理也称从每个到所有的枚举推理,是从某类对象中每一成员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该类对象中所有成员必然具有该属性,其结论是一个必然性全称判断。这种枚举推理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S1具有属性P;
S2具有属性P;
S3具有属性P;
……
Sn具有属性P;
S1、S2、S3……Sn是S类对象中的所有成员;
所以,必然S类对象中的所有成员具有属性P。
完全枚举推理的前提是关于某类对象中个别成员的认识,结论是关于该类对象中所有成员的认识,是对前提所提供的个别认识的概括和提升。因此,通过完全枚举推理可以使得人们的认识从个别上升到一般。这就是完全枚举推理在认识中的本质作用。
例如,某高校本科学生宿舍中发生一起失窃案。该学生宿舍共有七名学生,为了侦破该失窃案,侦查人员对这七名学生逐一进行调查,发现他们每个学生都与该失窃案无关。据此,侦查人员得出结论,该宿舍的所有学生都与该宿舍发生的失窃案无关。
完全枚举推理的优势在于:它的推理形式的有效足以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从前提和结论的关系看,完全枚举推理的前提必然推出结论;当前提都真时,结论必然真。它有时被称为“逻辑归纳法”,除了用于总结发现之外,也用于分情况的完全证明:为了证实某一断言或者主张,可以考察该断言或主张所适用的每一对象(或者范围)都成立的基础上,断言这一断言或者主张在所有场合都成立,从而证明该断言或者主张的真实性或者可接受性。
这种枚举推理的不足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信息增长方面的稍显不足:作为结论的必然性全称判断实际上是一个全称概括,结论本身已经蕴含于前提之中,并不具有比前提更多的断定,因此其知识增长或者创新方面稍显不足。著名学者牟宗三就认为,“完全枚举推理实际上只是将已有的知识重述一次而给以普遍的形式而已”[46]。第二个方面在于其应用条件的苛刻以及因此而来的应用范围的限制。完全枚举推理要求我们必须掌握所有特殊对象的认识,用来形成一个类别,而且这些认识都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构成一个类别的所有单独的物体、人或者事情或者事实,必须在完全枚举推理这种形式的过程中被认识和列举出来”[47]。由于其应用条件是某类对象中具有某种属性的成员的数量的可穷举性(数量有限而且为数不多),完全枚举推理的运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完全枚举某类对象中具有某种属性的成员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时,这时候完全枚举推理就派不上用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