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的作用
枚举推理在认识过程中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它既是形成侦查猜测的方法,也是检验这种思维成果的方法,在侦查思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侦查实务表明,很多经验定律和经验公式大都是应用枚举推理总结出来的。枚举推理作为一种或然性推理方法,它在侦查思维活动中具有重大作用。其中,它的最基本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枚举推理对于总结侦查经验和发现案件规律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科学理论构成中的低层次的经验定律,大都是受枚举推理的启发而总结出来的。枚举推理不仅在经验定理的发现中起着直接作用,而且在理论定律和原理的最初提出时也常常起着帮助发现的作用。运用枚举推理,可以使人通过对个别现象的考察,由此追根究底地深入思索,概括出一般性的道理。
案情归纳是整个侦查工作中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确定侦查方向、制订正确侦查计划的前提。侦查人员运用侦查策略和审讯谋策,将静态的知识、智慧、技能和动态的思考、运筹、应变相结合,将侦查措施、手段、方法与科技知识、个案信息、类案侦破相结合,对历史资料和社会案例进行分析,多层面多角度剖析案例,既看到其中的普遍道理,也管窥其特殊的意义蕴含。侦查人员运用枚举推理,剔除那些虚假的、重复的信息,在对各类相关案件的一般动机、行为过程、对象特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对案情的性质、动机,犯罪过程(进入的时间、路线、主要动作等),使用的何种工具,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等的侦查猜测。
(二)枚举推理有助于扩展侦查人员的思维领域。枚举推理根据部分对象的认识推论到该类事物的全体对象或者不同部分对象,能弥补人的认识能力有限的不足,能够扩展人们的思维领域。培根指出,只有当我们在经验基础上运用归纳法,认识范围就更大和更宽一些,“这样,我们才既不致拘执于已知的事物,也不致只是松弛地抓着空虚的影子和抽象的法式而没有抓住坚实的和有其物质体现的事物。一旦这种过程见诸应用,我们就将终于看到希望的曙光了”[38]。
(三)枚举推理对于侦查猜测具有确证作用。侦查人员的思维到了一个阶段,必须提出侦查猜测,侦查猜测是侦查人员的思维成果的最初表现形态。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只要自然科学运用思维,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一个新的事实一旦被观察到,对同一类的事实的以往的说明方式便不能再用了。从这一刻起,需要使用新的说明方式——最初仅仅以有限数量的事实和观察为基础。进一步的观察材料会使这些假说纯化,排除一些,修正一些,直到最后以纯粹的形式形成定律。如果要等到材料去纯化到足以形成定律为止,那就是要在此之前使运用思维的研究停顿下来,而定律因此也就永远不会出现。”[39]
某一侦查猜测提出之后,侦查人员要思考该侦查猜测是否具有真理性、有多少真理性等问题,而侦查猜测的真理性需要事实来验证。检验侦查猜测的真理性,就要从它演绎出一些关于案情事实的推断,然后通过观察和实验等实践活动进行验证。如果侦查猜测的逻辑推断与经验事实相一致,那么该侦查猜测就得到经验事实给予的一定程度的支持。我们把这种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侦查猜测的真理性的过程,称为侦查猜测的确证。
例如,当发现有人死去后,人们很自然地会问:是自然死亡、意外事故死亡,还是非自然死亡?如果是非自然死亡,那么是自杀还是他杀?人们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选择自杀;同样,谋杀他人的理由也有许多。很多时候,人们可能会被假象所蒙骗。[40]
英国利兹大学的西里尔·波尔森教授在他的《法医学要素》一书中写道:“狡猾的人在自杀时……可以把自杀弄得仿佛他杀。但更常见的情况是,凶手会力图把他的罪行伪装成自杀。”西里尔·波尔森教授在其论文《犯罪学家》中也强调,表面上的死因很可能是误导。他描述了十二起案件,从表面上看,其中三起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被枪杀的、两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刺死的、两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勒死的、两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瓶子和斧子敲击死的、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踢死的、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闷死的、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人徒手打死的。在一开始,警方认为这些被害人都是被人谋杀的。但后来的事实证明,所有死亡都是自杀或意外事故的结果。其中,一个看似被斧子砍死的被害人实际上是用猎枪自杀的,一个被勒死的被害人死于心脏病发作,一个被踢死的被害人原来是失足意外坠下,被徒手打死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自己身体出现了问题,大量的血迹实际上是由静脉血管曲张爆裂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