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的含义及其原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的含义
对于枚举推理,多数论者把它界定为这样一种推理:前提断言的是某类对象的部分成员具有某种属性而且没有出现反例,结论是一个断言该类对象的所有成员都具有该属性的实然全称判断。比如,有学者认为,枚举推理“前提考察了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发现它们都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没有遇到与之不同或者相反的情况,从而推出该类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28]。
笔者认为,枚举推理的前提考察的可以是某类对象的某一成员或者某类对象的每一成员,而未必是某类对象的部分成员;前提中不必强调“没有遇到与之不同或者相反的情况”,“与之不同或者相反的情况”的存在与否是客观的,而其是否出现则与运用枚举推理时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均有关系;枚举推理的结论大多是或然性判断而不是实然性判断,可以是特称判断甚至单称判断而未必是全称判断。因此,对枚举推理的这种界定是不太恰当的。
那么,到底何谓枚举推理呢?从字面上解释,“枚”就是“个”的意思,“举”就是“列举”的意思。按照汉语语法,作为量词的“枚”处于作为动词的“举”之前,自然是量词做状语,因此,“枚”应该理解为“逐个”,“枚举”就是“逐个列举”的意思。虽然枚举有着极其广泛的诸如解释和论证等方面的应用,但是枚举在侦查思维中的主要应用还是在于进行推理。从某种程度上说,借助于枚举而进行的推理就是枚举推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在前提中逐个列举某类对象中的若干成员,并且断言它们共同具有某种属性,在结论中断言该类对象的某一、有些或者所有成员可能(或者必然)具有该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若干”表示的数量的下限是某类对象中的某个成员,上限是某类对象中的每个成员,也可能是某类对象中的部分成员。枚举推理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S1具有属性P;
S2具有属性P;
S3具有属性P;
……
Sn具有属性P;
S1、S2、S3……Sn是S类对象中的成员;
所以,可能(或者必然)S类对象中的某一、有些或者所有成员具有属性P。
在侦查思维中运用枚举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侦查人员所侦查的刑事案件及其现象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而这种必然性和规律性是通过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多样性表现出来的。侦查人员有必要也可能通过认识大量个别案件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去把握一类刑事案件所具有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导侦查人员对所面对的刑事案件的认识,对案件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进行预测、把握和规范。
例如,南京仙林某高校本科学生宿舍中发生一起失窃案。该学生宿舍共有七名学生,为了侦破该失窃案,侦查人员对这七名学生逐一进行调查,发现他们每个学生都与该失窃案无关。据此,侦查人员得出结论,该宿舍的所有学生都与该宿舍发生的失窃案无关。
(二)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的原理
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的原理就是所谓的“归纳法原则”:如果大量的情况A(A1,A2,……,An)在各种各样条件下被观察到,而且如果所有这些被观察到的A都毫无例外地具有性质B,那么,可能所有A都具有性质B。
这一原理还有很多不同的表述:“如果一个整体大部分的事情是确定成立的,那么这个整体中的所有事情都是确定成立的。”[29]“如果许多个体是确定成立的,那么这一类的整体也是确定成立的。也就是说,假设它是一个事实,不是因为我们凭借实际经验来认识它,而是因为从与我们过去经验相吻合的公理中,推断出它的存在。”[30]英国19世纪的著名逻辑学家、古典归纳逻辑的集大成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曾说:“事实上,归纳法其实是借助于大脑思维的工作推断出,如果一个判断在一个或者诸多事件中被证实是成立的,那么在类似于前者的事件中,这个判断也同样被断定是成立的。换句话说,在枚举推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果一个类别中的某些个体的特性是成立的,那么这个类别中所有个体的特性也都是确定成立的,或者说,如果一个判断在某个时间段内是确定成立的,那么它在同样的环境下的任何时间点也都是确定成立的。”[31]
后来英国著名逻辑学家罗素对该原则进行了修改:(1)如果发现一种事物甲与另一种事物乙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从未发现它们分离过,那么甲、乙相互联系的次数越多,则在新事例中(已知其中一项存在时),它们相互联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2)在同样情况下,如果相互联系的事例数量足够大,就会使得一项新联系的可能性几乎接近于必然性,而且会使得它无止境地接近于必然性。[32]
这一公理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枚举推理的合理性:在该普遍法则或真理的基础上,人们有理由将特称判断包含的事实应用到普遍整体上。归纳公理主要基于一个信念即所谓的自然齐一性原理。这一原理认为,大自然的法则和表现都是规律的、有序的和统一的。人们有理由相信:由于事物过去曾以某种方式发生,或被观察到以某种方式发生;那么,它们在现在和将来仍然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发生,或被观察到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如果我们假设大自然的法则没有表现出这种特性,那么该公理必然不再成立,所有的枚举推理因为失去基础而成为谬误。
枚举推理的基础在于经验观察。为了考察某些对象中哪些共同具有某种属性、哪些不共同具有某种属性,需要侦查人员进行经验观察。经验观察包括自然条件下的观察和人为条件下的观察;此外,确定哪一层次的共同属性作为归类的依据和标准,也需要借助于经验观察。从这种意义上说,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是一种实证工作和实证方法。
枚举推理的实质就是属性内展。既然同类对象具有共同某种属性,那么该类对象是不是也可能具有其他共同属性呢?因此,当同类对象中的部分成员具有另一属性的时候,人们就自然会推理是不是该类对象的所有成员都具有该属性。这样,人们将一类对象中部分成员具有的属性扩展至所有成员。因为这种属性的扩展是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的,所以称为属性内展。这种属性内展虽然不是充分的,但却是适用的和具有启发性的。
枚举推理的原理不同于类比归纳法的原理:如果所有事情中的有些事情有相似之处,那么剩下的其他事情也有相似之处。英国19世纪的著名逻辑学家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1835~1882)在谈到枚举推理和类比归纳法的不同时说道:“类比归纳法和枚举推理,仅仅在程度上保持差异。当有些事情在某些属性上相互保持相似的时候,我们通过概括对它们进行推理;当有些事情在许多属性上保持相似的时候,这就形成了一个类比过程。”[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