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婚姻家庭、继承必知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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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补办婚姻登记,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

情景再现

李爱冰与周之礼于2017年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2018年儿子出生,双方购置了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周之礼名下。2019年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双方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离婚。离婚时,李爱冰要求分割登记在周之礼名下的房产,理由是虽然双方在2019年才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二人在2017年举行结婚仪式时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自2017年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房子是双方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周之礼却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自2019年办理了婚姻登记才有效,房子是在2018年买的,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李爱冰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可知,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民法典》实施之后,则应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该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本案中,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已经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欠缺法定的结婚形式。所以,虽然二人在2019年才补办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效力应自2017年起产生法律效力,二人在2018年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周之礼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就表明法律对补办婚姻登记前的同居关系也予以认可。但是,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认可,是以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为男女同居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将这时的同居关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