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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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征收补偿方案如何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为保障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条例第10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经论证后,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方案公布是征求意见的前提。公布的方式应当以张贴公告为主,网站发布、报纸刊载等方式为辅。公告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广泛张贴,有条件的可以逐一入户向各被征收人分发公告,保证每一个被征收人都能知晓。公告的内容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全文,为保证后续征求意见的开展,公告中还应当告知公众如何向征收人表达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的期限,意见表达的方式,意见收集的部门、地点、联系方式等。在实践中,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1)被动方式,即在公告中告知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可向征收人反映;(2)主动方式,指主动找公众征求意见,征求的方式可以是召开集体座谈会、听证会,也可以是单独向公众收集,实践中较多采用的是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被动方式与主动方式结合的较多。须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对象不仅包括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所以征求对象还应当包括其他公众。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现确需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