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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征收补偿方案如何进行论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的有关部门虽未明确,但是与房屋征收密切相关的发展改革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如有单独设立)、法制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均应当参加,其他的则结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筑性质、未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房屋征收范围内含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应当邀请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参加;被征收地块未来将建设交通基础设施的,交通管理部门和未来的运营部门应当参加。须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应当是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虽然可能参与后期的强制搬迁,但从性质上不宜参加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
就论证的形式而言,应当采取专项论证会的形式。为保障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的严肃性,体现人民政府对征收房屋涉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必须采取专项会议的形式,由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认真分析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讨论,最后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而现实中,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常常被作为政府工作会议的一项议题,论证时间短,各部门也仅是简单发表一些意见,走过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置该项程序的初衷,有必要予以更正。就论证的内容而言,应当围绕征收补偿方案的“三性”,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展开。同样,为确保论证的严肃性、独立性,论证内容的载体应当是专项论证报告的形式。现实中不少地方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来体现,且内容也十分简单,这显然是不符合论证要求的。由于论证是一项内容繁多、过程复杂、要求严谨的证明过程,简单的会议纪要不能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