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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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什么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层级划分,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层级高于县级人民政府,除直辖市外的设区的市与其市辖区都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权,两者之间权限如何划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全国性法律规范未作明确规定,通常由行政层级较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如《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对青岛市与其所辖的区(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职权划分作了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3)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4)在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5)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7)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