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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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地产开发商能否成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就可以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常常会在土地招拍挂前就参与到土地的一级开发中(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对一定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建设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使该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建设条件,再对土地进行有偿出让的过程)。而在实践中,由房地产开发商等建设单位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因企业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间的矛盾,导致拆迁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冲突频发,并成为主要的社会不稳定源。

为此,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就此,房地产开发商等营利性单位退出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地产开发商等营利性单位排除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范围,明确只能由政府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方面减少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进而减少了房屋拆迁冲突与纠纷,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政府责任,一旦出现问题政府部门就要承担责任,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房屋征收真正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能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