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与典当融资
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原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6]
(二)法律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的立法机构还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专门的法律,现阶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法律层面的规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一般性法律法规,具体可以包括现行《公司法》《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这类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的特点,属于宏观层面的规制。
二是有关部门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布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规章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通知》(财金〔2012〕56号)、《民政部关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民函〔2014〕347号)。
此外,地方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1〕160号),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沪金融办〔2012〕27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2014〕85号),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等,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细节作出规定,属于微观层面的规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1.与典当行、银行融资的区别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类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具有贷款门槛低、灵活度高、质量高等特点,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弥补了现有金融机构信贷不足的问题。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
表1 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银行的主要区别
续表
2.业务模式
从贷款管理的角度,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分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三个环节。
(1)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主要是调查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调查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对借款人而言,主要调查其信用状况、经济能力,具体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现有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投融资情况等方面。担保人的主要调查内容与借款人一致。若存在担保物,还需对担保物的情况展开调查,重点审查担保物的合法性、所有权人、价值以及可以变现的能力等,同时还需关注担保物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这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实现。
(2)贷中审查
贷中审查主要是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一种审查,具体来说,主要针对贷款发放前落实一系列内部管理程序,完成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的审查,根据借款人与担保人的综合状况决定贷款额度和额度期限,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应合同以及涉及贷款发放的落实和存在担保物情况下的登记等。
(3)贷后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管理的规定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担保人的情况进行管理,包括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经营及收入状况等。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无法收回贷款本息时,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
(四)小额贷款融资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违规收取高额利息
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发布的法释(2020)6号文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对于LPR四倍以下为合法区域,受法律保护;LPR四倍利率以上为非法区域,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自然债务区间的利息,法律不强制保护,债务人主动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由于近年来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加大,致使大量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转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小额贷款公司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违规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仍然存在。
2.违规获得资金
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但是,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额度较少,资金来源受限较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铤而走险,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筹集公司资金,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3.合同签订与担保不规范
在合同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尚不够完善,加之小贷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小贷公司在从事贷款业务时,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或故意违规的情形屡见不鲜,如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不真实、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借款、贷款的支付无规范的凭证、未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不规范等,以上问题都为小贷公司日后的贷款收回埋下了隐患。
在贷款项目方面,保证贷款安全的最基本措施是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设立担保的条件更为宽松,容易出现担保物审查不严谨及担保条款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不依约还款,小贷公司将面临难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二、典当融资
(一)概述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7]
典当作为一种“以物质钱,见物放贷”的信用融资手段,具有灵活性、短期性、费率高等特点。作为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行具有资金融通、当物保管、商品销售、鉴定评估等功能,其中资金融通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功能。
(二)法律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的立法机构还没有针对典当行业出台专门的法律,现阶段我国对于该行业从法律层面的规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法律法规,具体可以包括现行《公司法》《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针对典当行业制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商务部、公安部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8]等。
此外,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安排,自2018年4月20日起,原由商务部监管的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而在地方,商务委则将典当行监管职责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三)典当融资
1.典当融资与银行融资
典当作为我国合法的特殊行业,其以快速回笼资金、门槛低等特点,满足了中小企业及个人对短期融资的需求。
表2 典当融资与银行融资主要区别
2.典当业务操作流程
实践中,典当行的一般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因为不同典当行或典当标的物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图1 典当行业务流程图
(四)典当业务办理材料
在典当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质证件会因典当标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区别,常见典当业务中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典当业务材料
(1)如果该房产为私有房产,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夫妻双方身份证。
(2)如果该房产属于多人共有的,所有权益者均需出示身份证和签字盖章;户口、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需提交相关机关证明;契税完契证;发票;购房协议书;公证书。
(3)如该房产为公有房产,需提交介绍信;营业执照;房产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与经办人的身份证;中外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由股东会决定。
2.机动车典当业务材料
(1)如果是已上户车辆,需提交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年检前内);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机动车辆险证(保险证有效期内);养路费缴费凭证;定编证;车辆使用费;介绍信;盖有公章的车辆过户表。
(2)如果是全新未上牌车辆,需提交购车原始发票及工商注册联;购车协议;车辆合格证及说明书;保修卡。若该车是进口车还应提交商检局进口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内贸部进口汽车准运证;底盘号、发动车号、拓印件;临时行驶车牌号等。
另外,还应提交私车车主身份证;单位所有的车辆提交介绍信、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其他集体、厂矿、合资、股份公司等需提交职代会或董事会决议。
3.物资典当业务材料
(1)身份材料
个人办理业务需提交身份证。
单位办理业务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工作证。
(2)权利处置材料
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文件;授权文件;他项权利解除文件。
(3)权属证件
如果物资是商品,则需提供来源证明或保证文件。
如果物资是产品,则需提供生产加工许可证;质量鉴定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等。
附[9]:
房产抵押典当合同
编号: 年 字第 号
当户(出典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房产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典当行(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出典人向典当行申请办理贷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出典人应如实填写《房地产抵押典当申请表》,并按照典当行制定的《房地产抵押典当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件。典当行应审查核实出典人所填写的相关资料、证件。
二、出典人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自有房产______处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贷款。
三、根据出典人实际申请的贷款金额,经典当行审核确定向出典人贷款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
四、甲方与乙方商定,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出典人与典当行商定,本合同项下的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______%。续当时,出典人每月______日前向乙方交纳综合服务费。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出典人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出典人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典当行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行的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六、出典人另有合法住处地址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另附产权证复印件),房产绝当后合法住所的产权人同意出典人在该房产居住(证明材料一份)。典当行在行使本合同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应向出典人和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通知发出五日内,出典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抵押物,搬至第二处住所居住。
七、抵押物的保险:1.出典人须在典当行指定的时间内,到典当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典当行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出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出典人须无条件赔偿典当行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出典人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出典人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典当行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典当行,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典当行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3.出典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典当行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出典人所欠典当行的所有款项。4.出典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典当行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出典人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出典人应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八、在出典人既不按期交付综合服务费,又不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典当行有权处理该房产。出典人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典当行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并以所得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
九、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出典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出典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典当行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十、出典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和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抵押,如发生不实或欺骗行为由出典人承担全部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由出典人承担典当行所有的损失。
十一、出典人应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共有人签字同意该抵押房产典当贷款。因抵押房产存在权属、共有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典人承担,并可要求出典人支付当金及利息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十二、出典人未经典当行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以上行为均为无效,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出典人自愿承担双倍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出典人与典当行之间所产生的还款、借款、追加款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均由出典人支付或承担。
十五、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由出典人与典当行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户(出典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典当行(典当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