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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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也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出了确认。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七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本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其他主体都不得干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民法典》物权编和《无线电管理条例》均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国家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合法使用范围内努力推广技术,提高管理水平。该规定模式有利于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实现各种无线电业务有序开展,防止因权属不清而使用混乱,导致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相互干扰。

法条关联

◆《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