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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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还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野生动植物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不论是在《宪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均已明确,其所有权归于国家。《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规定表明,保护动植物资源是宪法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现行法律体系下野生动植物资源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虽严格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但也明确国家保障组织和个人合法的科学研究和保护活动。此类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私人捕猎饲养野生动物、砍伐采摘野生植物,从而能够更加合理地利用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法条关联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