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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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 【国家对矿藏、水流和海域的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宪法》及《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三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物权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所以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规定。但征求意见稿并未延续二审稿的规定,而是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藏、水流、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均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物权编和《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均规定了矿藏、海域、水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例如矿藏领域的探矿权、采矿权,就是经过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后,行政相对人以许可证或权利出让协议获得的部分国家所有权权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些重要的自然资源,要以严格的立法态度杜绝“公物私用”的违法行为,纠正错误思想,树立国家所有意识。本条规定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人类生命线之水以及管理我国广袤海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条关联

◆《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煤炭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