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延续了该规定。关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还具体规定于《宪法》及《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中。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终稿仅修改了标点符号,其他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一般性规定。本条是本章国家所有权部分的领衔条款,是有关国家所有权部分条文应当遵循的原则性条款,明确了国家所有权的定位。[2]本条主要规定了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三个问题:一是国有财产的范围,本条表述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具体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见于宪法及各单行法中。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广泛,以某一条或两条物权条款试图涵盖所有是不科学的,所以本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二是国家所有的性质,本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确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全民所有。这一规定与诸多现行法规定保持体系一致,例如《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三是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原则上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有关权利。这些法定主体在行使国家所有权时应当本着公开透明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媒体等各方监督。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划清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等其他所有权形式的界限。第二,实现国家所有权权能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如前所述,国家所有权是法定的,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主体、客体等都是法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所有权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有权机关出具的争议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相关证据,应当谨慎审查。[3]
法条关联
◆《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草原法》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岛保护法》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