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离婚纠纷
第一章 感情破裂认定纠纷
闪婚容易、闪离难
郑喜[1]
一、案情介绍
李某(男)与范某(女)均为90后,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随后迅速坠入爱河并购置婚房,相识不到三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李某与前女友的感情纠葛及房屋权属等问题矛盾不断,随即开始分居。鉴于此,范某坚持要求离婚,并多次与李某协商离婚事宜,李某则坚持必须满足自己提出的条件才同意离婚,范某愤而诉至某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对两人购买的房屋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基于李某与范某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无明显矛盾以及李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主动修复双方关系的态度,最终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
三、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和睦的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与呵护。李某与范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相恋,最终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双方婚后理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因男方与前女友感情纠葛及房产权属问题发生矛盾,以致在夫妻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被告承诺忠实于妻子,加强沟通以求增进夫妻感情。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从维护家庭和谐角度出发,本院暂不准予双方离婚,希望双方能自我反省、改正己过、重归于好,李某理应恪守承诺、忠于家庭,更加关爱妻子以增进夫妻感情,维系和谐家庭。
四、案件评析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但是,凡是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鉴于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离婚都作出了相对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一)离婚的方式
男女双方可以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但诉讼离婚的方式相对比较复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则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的调解前置、时间限制、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以及对特殊情形下的婚姻保护这几个方面。
1.调解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3条第1款规定:“离婚纠纷在登记立案前或者案件审理中未经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裁判,但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积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优先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由此可见,在离婚纠纷中,调解是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即凡是离婚诉讼,必须先进行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才可能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此举也是为了化解矛盾,运用柔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
2.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对离婚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如果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此举同样也是为了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去化解分歧,好好生活。
3.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和范某之间有隔阂和矛盾,但是并不符合上述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当然不会准予两人离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另一方明确表明自己对配偶的重视,愿意改过自新,法院基本都会给予双方一次机会,而判决不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如果想一次达成诉讼离婚的目的,就必须符合上述法定的情形,换言之,就是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4.特殊情形下的婚姻保护
(1)保护军婚
国家法律对军婚有特殊保护的规定,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与其他人有区别的专门的保护措施。
由于现役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工作任务,对其婚姻家庭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完全有必要,这种特殊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作了不同于普通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中,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并且在量刑幅度上比相近的犯罪更重。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从刑法角度来保护军婚。
(2)不得提出离婚的特别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规定是针对女性在特殊时期给予的关爱保护,主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仅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也有利于胎儿和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二)律师提示
1.为什么法律层面对诉讼离婚设置重重障碍,让诉讼离婚并没有那么容易呢?这无非是想告诉大家,婚姻不是儿戏,与其在合不来时考虑离婚,还不如在登记结婚时更为谨慎,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不因他人的干涉而勉强结婚,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否则离婚的代价将会是巨大的,且耗时又耗力。
2.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登记结婚后要懂得珍惜家庭,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本案正是因为李某在登记结婚后与前女友产生感情纠葛才导致夫妻两人产生隔阂,从而导致范某诉请离婚。因此,登记结婚之后,夫妻双方都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对自己的配偶要忠诚、尊重,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3.如果在登记结婚后,不幸遇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作为善意的一方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和证据保留意识,不能盲目地因一时冲动而诉请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如果想要顺利解除自己的婚姻关系,就要做好一定的准备。
首先,要注意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双方已经分居,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的,就要提供租房协议;若双方同室分居的,就要尽可能提供书面的分居协议等予以证明。其次,要保留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的证据。有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是私下又与提出离婚一方沟通协商离婚事宜,这时应当将相关协商过程和证据予以保留并及时提供给法庭。最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常要做个有心人,对家庭收入及财产做到心中有数,即使不能知道确切数额,也要知道财产线索,如存折的账号、股票账号、公司股权数额等,这样才能在婚姻危机发生时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1] 郑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本书中的案例均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相关条文对照可参见附录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相关规定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