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地区婚姻继承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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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

王某诉白某抚养纠纷案

刘海辉[1]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于2007年因合作认识,于2012年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其间已婚的白某以婚姻家庭不幸为由,向王某寻求安慰并欺骗她,自己会离婚,甚至带王某见自己的家人。原告王某在被告的蒙骗下无条件相信被告,于2014年底怀孕,并在2015年9月生下非婚生女儿王某某。原、被告于2016年1月结束恋爱关系,原告多次试图协商沟通抚养权问题,但被告从王某某出生起便对其不闻不问,没有承担过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甚至与原告断绝联系。王某为照顾女儿而辞去工作,没有了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王某某为初生婴儿,仅靠原告一人抚养无法满足其的生活支出。

二、裁判摘要

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儿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白某支付抚养费至王某某18周岁时止。

三、案件评析

(一)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关系及落实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非婚生子女的特殊性,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在被告白某作为生父没有给付过抚养费,而且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保护非婚生女儿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1.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不像合法婚姻那般的稳定关系,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案件时,首先需要确认亲子关系,也就是确认谁是其亲生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子女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民事诉讼遵循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过程中,若对方认可与孩子的关系,原告的举证责任自然可以稍微减轻一些。但实务中,往往遇到的是像本案被告一样避而不见、不负责任的对手。而法院对待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一般首先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的规定:“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在审判实践中,必须要亲子鉴定前置,将举证的责任落在了原告身上。

但是,经常会遇见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而亲子鉴定并非是强制性的,法院并不能强制其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对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使男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在女方提出了必要证据,能初步证明男方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在实践中,要提供哪些证据才属于能证明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提供其与另一方有亲密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证据,包括两人恋爱的照片、恋爱记录、同居期间的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简单证明,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等;《医学出生证明》可作为辅助证据;假若男方已经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支付记录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2.抚养费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父母便具有了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像被告白某那样逃避责任,从来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的,严重侵害了原告王某以及王某某的权益,导致她们生活艰苦,不得不寻求法律的帮助。原告在提交诉求时,可以要求按照抚养费标准,补偿判决前的抚养费用,具体日期可追溯至女儿的出生月。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无论是未婚生子还是婚外生子,只要是自己的孩子,就应该承担抚养义务,不得以非婚生子女为由逃避自己的抚养义务。

3.原告的主体资格的确认

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到底是以非婚生子女的名义直接主张抚养费,还是以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为诉讼主体先确认抚养权,再要求给付抚养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由该子女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本案中,王某某是白某的女儿,白某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王某某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而第二种观点认为,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需先确定子女归谁抚养,再由未直接抚养方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是义务,同时也是权利。应先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才有抚养费给付之诉,抑或两者同时进行,但不能先起诉要求抚养费,再来确定抚养权。就本案而言,若只起诉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白某支付王某某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而其后被告白某又起诉要求抚养王某某,这样不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故本案先主张确认抚养权,王某某由原告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诉请。

(二)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笔者在办理上述案件的时候,作为原告代理人,心中充满感慨与无奈,随着性观念的开放以及人们的责任意识的淡薄,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与之相伴而生的非婚生子女问题也越来越多。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父母之过何究于子女?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下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即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婚外生子,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所生的子女。长期以来,非婚生子女被称为“私生子(女)”,因为常伴随着婚外情或者非法同居发生,因而不被人待见或者受人歧视。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实务中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存在的困难

在实践中,常出现非婚生子女由一方单独抚养,而另一方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情况。特别是在男方不承认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时候,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更难也更迫切地需要得到保障,进而产生了以确认亲子关系为前提的一系列抚养纠纷。请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比如通过亲子鉴定报告或者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在此基础上,要求给付抚养费。作为非婚生子女弱势方的代理律师,更应该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协助当事人完成相关的证明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权益。

虽然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终归只是笼统的规定而已,综观整个法律体系,直接或者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规定并不多,由此可见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仍有诸多不足。没有具体化的操作规定,无法确切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非常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需要更加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3.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思考

笔者办过许多有关抚养纠纷的案件,而经历上述案件,再次感受到当今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不公对待。笔者从律师、社会和立法角度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提出如下建议,希望与法律同行们一同探讨:

(1)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应以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经验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单独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一般处于弱势,他们本就需要比婚生子女承担更多,社会应该善待他们,而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应该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尽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该对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普法,增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应尽量矫正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父母的过错不应该由子女来承受。大多数非婚生子女无法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成长,更因此遭受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会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侵害。但要改变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观念并非易事,因此更需要加强力度进行法制宣传。除此外,增强人们对家庭的责任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婚生子女的问题。

(3)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建立非婚生子女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只是笼统地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如何行使探望权、监护制度、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都未作出相关的规定,不利于对非婚生子女权利进行实际的保护。甚至落户等问题上的政策也体现了在制度层面对非婚生子女的不公平对待。既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那么可以参考对婚生子女的具体规定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上述案件属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由不得他们来自己选择,但他们是无辜的,不应该受到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希望通过此案例分析可以呼吁改变对非婚生子女的传统观念以及完善相关立法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给他们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1] 刘海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