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应该由谁携带抚养
陈樟宜[1]
一、案情介绍
林某与许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于2009年10月生育婚生女儿许小某。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孩子抚养、教育及经济等各方面问题发生争吵,严重时曾报警处理。现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判决孩子抚养权。
许某认为林某虚构学历,不照顾家庭,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林某平时未对婚生女儿许小某进行照顾,许小某3岁之前均由许某父母照顾,且许某父母愿意帮助照顾许小某,故许小某应由许某携带抚养。许某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林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林某则主张双方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后,感情尚可,但自从林某生育婚生女儿许小某之后,许某即态度大变,不但对林某恶言相向,还与第三者纠缠不清,对林某使用家庭暴力,林某同意离婚。对于许小某,由于许某重男轻女,具有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等恶习,其各方面条件均劣于林某,由其携带抚养许小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要求判决孩子归林某抚养。林某同时要求许某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认为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承担所谓的债务。
二、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许林某、许某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许小某由许某携带抚养,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林某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林某可以随时探视许小某,许某应予以协助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略)。……十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许某支付给林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元。一审判决后,林某、许某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一项及案件受理费的决定;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离婚后,婚生女儿许小某由林某携带抚养,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许某每月负担许小某的抚养费××××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许某可于每周探视许小某一次,林某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对离婚问题,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财产问题的处理均未提出异议,视为服从判决,因此,对于一审法院的该部分判决予以维持。
关于婚生女儿许小某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因许小某年龄尚幼,且是女孩,与母亲共同生活更符合人性情感需要的一般情形,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同时,许小某的户口、医疗保险等均在广州,无论是生活环境还是教育环境,由母亲在广州抚养更为有利。而许小某之前虽由祖父母携带抚养,但因许某是现役军官,需要长期驻守外地,无法携带抚养许小某,孩子长期由祖父母照顾,远不如由母亲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林某要求携带抚养许小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四、案件评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女儿许小某应由谁携带抚养?一种观点认为,许小某长期由祖父母抚养,且祖父母愿意代替许某照顾许小某,不宜改变许小某的生活环境,应判决由其父亲许某携带抚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许小某是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其成长,且许小某年龄尚小,户口、医疗等关系均跟随母亲林某在广州,而其父亲许某长期驻守外地,且具有家庭暴力、醉酒、赌博等恶习,综合各方因素来看,由母亲林某携带抚养更有利于许小某的健康成长。二审法院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将一审判决的许小某由其父亲许某携带抚养变更判决为由其母亲林某携带抚养。
(二)关于婚生女儿应由谁携带抚养的法律分析论证
许某重男轻女,又具有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等恶习,林某在思想品性、教育背景、工作性质等各方面条件均优于许某,婚生女儿许小某跟随林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1.许某系家中独子,许小某出生后,他即当着众多亲戚朋友的面感叹生了女儿,具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许某脾气暴躁,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多次对林某实施家暴,该事实已经一审法院查实;许某还有酗酒、赌博、婚外情等恶习,许小某由其携带抚养不利于健康成长。
2.林某系研究生学历,是公务员,工作稳定,生活规律,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孩子;且许小某是女孩,林某作为母亲,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可以给予其合适的照顾;而许某作为现役军人,需长期驻军外地,必须居住于驻地营区,按照军规,驻地营区不允许携带家属居住,许某根本没有条件携带抚养许小某,而且许小某从出生至今,许某一直没有单独抚养过,一直都是由林某和许小某的祖父母共同携带照顾。
3.婚生女儿许小某的户口、医疗保险等均跟随林某在广州,而许某未经林某同意偷偷将孩子带走后交由孩子祖父母在潮安农村带养生活。许小某明年9月即将上小学,在中国,户口与孩子的入学具有重要的关系,地段生、择校生、统筹生亦有巨大区别。许小某的户口在广州,必然要在广州上学,如在潮安上学,不但需要增加额外的费用开支,而且无论是从生活环境还是教育环境来看,广州的各方面条件均优于潮安,许小某在广州读书学习比在潮安更好,因此由林某携带抚养许小某在广州生活学习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4.许某是现役军人,需长期驻守在驻地,根本不在潮安,不可能对婚生女儿许小某进行抚养照顾,甚至连必需的探视都不能做到。许某的父母虽然表示愿意帮助许某照顾许小某,表面上看只是协助带养,但在实际上却承担了全部的抚养照顾责任,而且他们已经年迈,身体不好,且文化程度不高,由他们单独照顾不利于许小某的健康成长。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愿意帮助照顾孩子只是确定孩子跟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认为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许小某成长而判决其归许某抚养照顾显然是错误的,完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许小某是林某与许某的孩子,不是许某父母的孩子,许某将其私自带走后交由父母带养生活,一审法院将许小某判给许某,无异于将其判给了爷爷奶奶,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该判决是错误的。
5.在许小某被许某带走之前,许小某一直是和母亲林某生活在一起的,许某私自从学校接走许小某后即带其到潮安,并且不让林某看她。许小某现在的抚养状态是在许某未与林某协商的情况下,偷偷将其从学校带走而形成的,这是许某以极端的方式造成的,是不正常的状态,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如果这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方式都能被支持,必将导致人人效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综合林某、许某的各方面条件,无论是从思想品性、教育背景,还是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方面来看,林某的条件均优于许某,婚生女儿许小某由林某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相反,由于许某重男轻女,又具有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等恶习,婚生女儿许小某由许某携带抚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一审的抚养权归属予以改判。
[1] 陈樟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