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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能否开办私人动物诊所?
案情回放
张某是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平时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张某有两个孩子正在上高中,并且还有房贷、车贷,生活压力很大。有一次,张某听朋友说,现在开动物诊所很挣钱。于是,经过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在家附近开一个私人动物诊所。正在准备开办动物诊所的物品、器械时,张某在外地上大学的侄子放暑假回来,听说张某要开办私人动物诊所,赶忙阻止了他并称,张某是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不能再开办私人动物诊所,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能否开办私人动物诊所?
案例评析
张某侄子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无论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是其工作人员,均不可再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其违规法律后果,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由此可见,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那么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且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张某,不能开设私人动物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