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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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案情回放

上个月,小陈才刚刚正式入职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过一个月的学习和了解,小陈对动物卫生监督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一日,小陈刚到单位,领导就安排小陈和几个同事,到当地某大型养鸡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小陈与同事来到鸡场后,经现场检疫,发现有五分之一的鸡存在疑似感染鸡瘟的情况。一位同事当即打电话向领导汇报情况,其他同事则要求小陈,跟随他们对疑似染疫的鸡进行隔离。经过紧急处理,当地并没有暴发大规模的鸡瘟疫情。这件事对小陈影响很大。事后,小陈还查阅了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那么,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评析

为了能够更好地起到监督检疫的目的,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六种,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采取的措施,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由此可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上述六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陈和同事发现有疑似感染鸡瘟的情况后,立即对疑似染疫的鸡进行隔离,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鸡场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