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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婴幼儿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充足的营养供给至关重要。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也是一样,必须有充足的某种或某些营养成分的供给。如果营养成分不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将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就是婴儿因食用蛋白质不达标、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儿奶粉造成的。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法律规定了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较严厉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时,发现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食品经营者的处罚,法律规定上更具理性。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若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明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未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起步,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