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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连带责任的承担
明知是黑窝点、黑作坊,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不但要予以重罚,使消费者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还要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场所或者设备、设施所有人明知使用人、租赁人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明知其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黑窝点、黑作坊,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法律上视为两者具有共同从事违法行为,非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意”,法律上规定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