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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法律要求
终局裁决后,吴某华问笔者她不愿再上班了行不行?笔者说今天就实施第二步,马上向公司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就可以不上班了。
在99%以上的情况下,劳动者先解除劳动合同继而主张经济补偿,是基于法律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中第二款,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其人身自由、人身安全有危害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那么显然,根据本条第一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录音、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
实践中,涉及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极少,至今笔者还没有办理过有此类情形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此笔者说在99%以上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先解除劳动合同再主张经济补偿。故下面只需探讨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