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
1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姚某与赵某于2016年11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结婚前,姚某的父母曾出资为姚某购置了一套两居室,房屋登记在姚某个人名下,房屋贷款由姚某和赵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2019年,赵某及其家人提出把房子加上赵某的名字,但姚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反对。此后,夫妻双方及各自家人多次因房子加名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9年12月,姚某准备诉讼离婚,于是咨询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观点
这个问题几乎所有的离婚当事人都会问到。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清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对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换句话说,只有当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已经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或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能够证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迹象;又或者夫妻一方存在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实践中,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原因很复杂,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原告方只是笼统地向法院提出如“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等理由,则离婚的诉请有很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如果想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请,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