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对一审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案情简介
吴某与白某于2015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6月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7年5月生育一子。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及三观均不合拍,夫妻之间本应互相照顾,但白某对吴某和孩子不管不顾,在孩子一岁多的时候,两人即分房居住。吴某认为已经感受不到来自白某的关爱,不想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白某双方均系初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最终判决驳回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吴某拿到判决书之后表示不服,并且听说如果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待六个月,于是吴某向律师咨询,她这种情况能不能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
律师观点
可以上诉,但是我们并不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即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原则上也会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原则上不会直接改判双方离婚。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司法解释如此规定?
这是因为,一审法院在作出不准离婚判决的同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不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改判,则必须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处理并作出判决,而二审判决系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此一来,将会导致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判决不服的一方丧失法定的上诉权利。
因此我们建议,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情况下不需要上诉,可以等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