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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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何时产生,到何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成立,丧失这一权利能力则意味着法人的消灭。因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发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亦一致,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即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能超出其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法人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或者公益目的,为确保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国家要依法通过设立登记制度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企业法人设立时须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使企业成为独立民事主体,从而赋予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与资格;同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的成立也应分别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