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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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法人应当如何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一是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并且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等。应当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法人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