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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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什么是捐助法人?其范围是什么?

捐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的特点包括:一是为公益目的设立,二是法人的财产全部来自捐助。

捐助法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一,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目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同时规定了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登记程序。

第三,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目前,关于宗教场所的规定,主要有《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需要指出两点:一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以具备法人条件为前提。考虑到不同宗教的做法不同,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是否登记为法人,由其自行申请。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92条的规定不影响国家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规范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