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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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社会团体法人是否必须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一般会员人数相对较少的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作为该团体的决策机构。而会员人数相对较多的社会团体则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由全体会员选出代表他们的意志行事的一部分人召开大会,行使会员赋予的权利,对会员负责,作为该社会团体的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在该社会团体的章程中作出规定,一般包括选举产生该社会团体的理事会、监事会,修改该社会团体的章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决定该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等。

同样,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

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团体法人不是必须设立监督机构。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规定社会团体还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以监督理事会等执行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经研究认为,社会团体是否设立监督机构,应属其会员自治范畴,由社会团体法人自行决定,民法典不必对此作出强制性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