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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
《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制度主要是由其第142条加以规定的。
《公司法》第142条共5款,第1款规定了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规定了股份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第2款对股份公司在相关例外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策要求作出了规定,第3款对股份公司在相关例外情形下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第4款对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作出了原则规定,第5款则对股份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与《公司法》第74条只规定了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情形基于符合条件的股东的请求回购公司的股权不同,《公司法》第142条不仅规定了股份公司在法定的情形基于异议股东的请求回购公司的股份,还规定了股份公司在法定的情形下可以积极、主动地回购公司的股份;并且,相对而言,《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股份公司可以主动回购股份的情形,要比股份公司被动回购股份的情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