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规定的法律风险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对象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并非可以和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些用人单位与所有劳动者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为这样就可以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更好的保护,殊不知,对于并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来说,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以案说法
22.用人单位随意适用竞业限制协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7日,刘某与索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刘某)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受聘于与甲方(索能公司)行业和业务性质同类的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经营或从事与甲方行业和业务性质同类的生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事务。竞业限制期限为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两年。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十倍金额对甲方进行赔偿。2013年7月19日,刘某与索通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14年4月,刘某进入××重庆分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向客户介绍国外院校的入学申请要求、申请内容等相关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得随意扩大。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主要担任文案助理和咨询类工作,明显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范畴;庭审中,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在其工作中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刘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范围,原告与被告刘某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被告刘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8]
【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防止某些劳动者在离职后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来约束离职的劳动者在一定年限内不能从事相同的工作。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对受到约束的劳动者作出一定的补偿。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使其合法权益受损,是《劳动合同法》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法律对竞业限制适用主体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三类员工:一是高级管理人员,二是高级技术人员,三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具体而言,由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可。对于在工作中能够获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也可以将他们列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范围的人员。除上述三类员工以外的劳动者并非竞业限制的对象,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也对他们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